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75
讀者提問:「如果使用他人的梗或是想法來進行創作,這種『借梗』或『偷梗』的行為算是抄襲嗎?是否構成抄襲的判斷,是否會因為他人已經拿此想法創作與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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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請直接參考智財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的「11.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以及「12. 「觀念」的抄襲也違法嗎?」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如同上面的文章所說,著作權法沒有使用「抄襲」這個詞,因此我個人是覺得大家平常在說的「抄襲」和著作權侵害沒辦法直接劃上等號。也就是說,大家認為構成抄襲的情況,未必會侵害著作權,但因為抄襲的概念很廣,所以反過來,侵害著作權(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往往都會被說抄襲。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而在判斷著作權法上會不會有「抄襲」的時候,實務的標準是「接觸」和「實質相似」,也就是說,如果自己的著作被抄襲了,要依著作權法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必須要證明抄的人曾經有看過自己的創作,而且實際上他抄出來的創作也必須跟自己的創作很像。這部分在上面的文章有很詳細的說明,在此就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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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在這邊只列一些我覺得特別重要的觀念:
1.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立創作,因此若是平行創作(兩個人偶然創作出非常相同的作品),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2.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的方式,不保護「思想/觀念/概念」的內容。這是因為創作的價值就在表達方式的不同。舉例來說,在同一個作品、同一個CP的前提下,即使套用同一套ABO設定(=概念),在不同作者筆下的ABO也會有不同情節故事(=表達方式),這時候如果要連概念也一併保護,就會只有第一個想出ABO設定的天才可以進行ABO創作,這樣就會嚴重限制創作文化的發展。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也因此回到提問,首先要先判斷他人的梗或想法究竟具體到什麼樣的地步。如果他人的梗只是停留在粗略的觀念階段(比方說「A因為跌入海中正好被B救起然後兩人相戀」這句話),即使同樣是以這個梗寫成小說,後面可以有千千百百種表達形式,會依不同作者而發展出無限多種可能,那就不太容易被認為是著作權侵害的抄襲。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但如果他人的梗已經具體化到包含所有情節鋪陳、人物設定、細節安排等,本身已經是足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比如將「A因為跌入海中正好被B救起然後兩人相戀」的故事寫成鉅細靡遺的大綱,有非常綿密的架構和細節等,潤飾文字後就可以是一篇極短篇小說),那這時候完全依照他人的這個想法來創作或只進行極小的幅度改編,被認為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可能性就會比較高。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當然這問題最困難的就是「表達」和「概念」的區分,極端來講大家都能明白,但到底概念要具體化到什麼地步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很遺憾的是這沒有一個非常具體的標準,一切都必須依照個案情況來認定,有爭議也只能進入法院交由法院來判斷。如果有興趣的話,或許可以去研究智財法院對於抄襲認定的判決,看看智財法院什麼時候會認定抄襲成立。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至於「是否構成抄襲的判斷,是否會因為他人已經拿此想法創作與否而有所不同?」,我覺得沒有太大不同,如果他人已經拿該想法進行創作,那被抄襲的時候就是直接拿該作品(=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來比對,看有沒有構成抄襲;如果還沒有創作,就看那個想法是否已經具體化到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如果是,同樣也是兩相比對,如果不是就只是單純的想法,就不構成抄襲問題。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最後,相信大家在看完上面的文章和說明以後一定覺得忿忿不平,怎麼抄襲在法律上的範圍被限縮得這麼小,判斷的要件乍看之下也很嚴格,但這實在是因為一般大家說的抄襲和著作權法上的觀念有很大的落差的緣故。畢竟著作權法要在保護著作權人和促進社會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如果為了保護著作權人而將抄襲的概念放得太寬,就會抑制社會的創作能量,這也不是著作權法的本意。當然我可以理解概念被「借走」的時候一定心情很差,但因為同一個概念真的可以有N種表達形式,而且我們在創作時往往也是受到其他很多作品或他人想法的啟發,創作就是互相刺激而來的嘛。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因為這次講得比較簡略,再加上抄襲真是一個老議題,相信大家都有很多想法,如果有什麼沒有講清楚、或跟抄襲有關的問題也可以一併在這噗提問,我再看看要怎麼補充,謝謝大家。
謝謝律師說明!去年下半年我有緣接觸一些著作權法的課程案例,才發現原來法條規範的內容跟我們平素在大聲嚷嚷的著作權概念頗有不同,感覺有趣~
旅人
5 years ago
謝謝解說!!困擾很久了><
七📅日常
5 years ago
因為剛剛上一門音樂課,所以想請教個問題。
老師向我們介紹一首歌和一些人的翻唱,而其中一位的翻唱模仿了另一位的翻唱,像唱法、怎麼唱都如出一轍,那這樣在音樂相關的創作上,這樣有侵害到別人的著作權嗎?而翻唱本身是否也有侵害的可能存在?
Tappl
5 years ago
「這沒有一個非常具體的標準,一切都必須依照個案情況來認定」
所以這爭議永遠不可能吵完XDD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後來想到另外一個例子,就是所謂的「老梗」。老梗就是因為用很多次才會被稱為老梗,之所以可以歷久不衰,就是因為透過不同的詮釋就會展現出不同的內容,可以印證著作權法想保護的是詮釋方式,而不是「老梗」本身。
旅人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所以借梗、撞梗會有爭議比較多是江湖道義的道德問題
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oremen: 如果那個梗只是單純的概念的話,確實就只是創作倫理或者是單純的觀感問題,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這個案例的判決字號是「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大家可以用 裁判書查詢系統 找來看看,真的非常有趣。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判決裡面有提到:
1.「倘將系爭繪本上開布局架構之各別部分逐一解析觀察,其均為一般愛情著作中所常見,且為抽象意念之呈現,尚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能夠以其著作中有男女兩人偶然相遇一見如故,或在雨中互留電話之情節,就禁止他人為相同或相似情節之安排。然並不排除布局架構之各別部分以具體內容之表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可能性。」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2.「系爭繪本所欲傳達之意念,固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至於系爭繪本故事架構下所為上開、、項具體之表達,即以衣服蔽雨、在雨中互留電話後匆促分離、留有電話號碼之紙條因雨漬而造成字跡無法辨識,依法應受著作權保護。系爭MTV影片亦有類似之表達,兩者實質內容即為近似,而具有實質近似性。」
古備前律師
5 years ago
以上是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段落,詳細內容及分析請直接參考判決。這個案例在一審是認定有構成著作權侵害,到二審才翻盤,我覺得判決裡有直接以兩個不同作品的內容來舉例,可以感受一下抄襲在法院裡的判斷。從兩審法院有不同的認定,也可以知道概念和表達區分起來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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