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分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latest #27
掰噗~
7 years ago
讓我掐指算算 (bringit)
媒體不是一般商品,系統台限制新聞台上MOD,以下架的方式來威脅不得上MOD,NCC不能坐視不管。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martin_hung: 午安, 大仔說的沒錯, 尤其是新聞台... 這讓我想起之前東森購物台的事情...
東森購物:台數科區域獨佔地位明顯 可壟斷頻道上架市場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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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AI有選舉權
7 years ago
(rock)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jack0615: 18歲午安
嗯汪... 這個好像重要呢
寧如魚
7 years ago
媒體給像郭台冥這款咖小當老闆或入股大股東喔...死囉!
寧如魚
7 years ago
民視頻道整包被下架~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JJ4tw: 午安, 詭異的正是, 只下架了新聞台...
寧如魚
7 years ago
james6604: 針對“政經”?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JJ4tw: 當然這背後, 還有系統台與MOD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 加上系統台獨占/寡占的不公平競爭問題... 但無論如何, 只下架新聞台, 確實啟人疑竇...
寧如魚
7 years ago
james6604 沒錯,有些頻道的某些節目,MOD是不能播的,例如MLB賽事...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JJ4tw: 恩, 這跟合約授權範圍有關
taiwanjuli
7 years ago
在習皇帝的號令之下,鴻海集團終於讓台獨份子的民視新聞台不見惹。從凌晨十二點起,民視新聞從包括台中、南桃園、新竹縣、苗栗縣有七十餘萬戶的電視機裡消失,民視發出聲明,認為觀眾已被淪為二等公民,並指控群健、南桃園、北視、信和及吉元等五家第四台皆隸屬鴻海集團郭台銘董事長,透過荷蘭商台灣寬頻公司與新加坡麥格理公司指揮,已經開始對台灣媒體進行實質干預。雖然國家通訊委員會再三警告,台灣寬頻通訊所屬南桃園、北視、信和、吉元、群健等五家系統台依然把民視新聞台下架。五星旗投資人鴻海集團郭台銘以海外設立公司方式間接投資及管理台灣之有線電視系統,透過這兩個木馬公司,荷蘭商台灣寬頻公司與新加坡麥格理公司達到習皇帝掌控台灣的言論自由,並培養有利於中國併吞台灣的媒體環境。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taiwanjuli: 坦白講, 阿共仔ê陰謀逐家攏會當了解, 問題是政府欲按怎處理咧?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taiwanjuli: 午安
轉順~
7 years ago
James | 台灣公民
7 years ago
leo54879888: 晚安
taiwanjuli
7 years ago
請擴散 請傳閱 《群健有線電視TBC》擅自違反與訂戶的約定,擅自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零時零秒起停止發送第五十三頻道《民視新聞台》之訊號,依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的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統經營者減少或終止提供任一付費頻道,訂戶得終止契約,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違約金。依照前述收費標準之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訂戶得依照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因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群健有線電視TBC》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即《群健有線電視TBC》之訂戶得請求賠償損害。
taiwanjuli
7 years ago
基於上述相關法規,本訂戶要求《群健有線電視TBC》依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即刻終止契約,並向《群健有線電視TBC》請求返還本訂戶已繳交訂閱第五十三頻道《民視新聞台》之費用,其應返還之費用之計算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零時零秒起算,其損害賠償金額並加計延遲利息,利息之計算依中央銀行標準。
taiwanjuli
7 years ago
民 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taiwanjuli
7 years ago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 九 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後,於實施前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得提供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組合銷售方案,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系統經營者減少或終止提供任一付費頻道,訂戶得終止契約,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違約金。
前項終止契約,訂戶於簽約或訂購時適用優惠方案情形者,系統經營者應依有利訂戶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前項有利訂戶方式計價原則,由系統經營者於契約條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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