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說好的來聊聊 #墮胎同意權 。回應已開,大家可以先看看前情提要123,順便幫簽單身女性生育權連署

※為免開花,這個噗談墮胎權相關話題的時候,撇除所有宗教因素與宗教相關立場,誰提刪誰回應,不要說我沒先警告。

好,首先,討論墮胎權話題的時候,一個常見但絕不可行的謬誤,就是把事情簡化為「甲方和乙方共同製造了A,今甲方欲銷毀A,問甲方是否須先得到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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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這種說法或許沒有很多人明白公開地講,卻散見於許多支持墮胎之配偶同意權的言論思想中,因為這看起來非常地公平而且不帶立場。

但真的是這樣嗎?
這種設定實際上是非常去脈絡化且忽略現實情況的,題目中的甲方和乙方看起來平等而對等,但是題目不會告訴你:懷孕十個月的人、承受懷孕與生產風險的人、因為懷胎生子造成自身社會價值貶損的人、撫育子女過程中優先被非難的人……都是同一方

這個天平從一開始就是極端傾斜的,於是這種題目的天真程度,差不多相當於「契約自由啊!勞工和資方可以透過勞資協商溝通啊!臺灣勞資雙方哪有不平等?」

真的,凡是有人拿這個假設當前提在跟你討論,要嘛他蠢到認不清現實,要嘛他就是故意來混淆視聽的,不用談下去了因為根本沒得談。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接著,第二個常見的迷思,是將「墮胎同意權」與「承諾養育子女」混為一談。

不是這樣的,即令可以百分之百確認親子關係的生母,「沒有墮胎而是生下孩子」都不等於「決定養育這個孩子」,生產後出養一直都是選擇。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至於生父,有幾個狀況:

生父和生母不是配偶→
老實說,要不要生下來都沒有生父置喙的餘地,生母鐵了心要墮,你攔不住;生母鐵了心要生,那你就是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實務上認不認得到是另一個問題)。

生父和生母是配偶:
雙方意見一致→
好der這裡沒問題 (wave)

生母要墮,生父不肯同意→
不能墮胎,這時候生父的墮胎同意權和扶養承諾是方向相同的。

生父要墮,生母不肯同意→
不能墮胎,生父的墮胎同意權和扶養承諾出現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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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從上面的幾個情況應該可以理解「同意墮胎≠同意撫養子女」這個命題了,接下來我們進入第三個迷思。
第三個迷思是,雖然口語上說是「墮胎同意權」,但其實精確而言,這應該說是「墮胎不同意權」。——因為在制度上,你無法透過「同意」使他人墮胎,卻能透過「不同意」而使他人無法墮胎。

所以墮胎的配偶同意權對於丈夫比較有利嗎?不一定。

聚焦於丈夫是否能行使墮胎(不)同意權上的討論,很容易使人誤以為「丈夫可以決定妻子是否墮胎」,意即,「丈夫可以憑一己意念(在生育的前階段)決定要不要生育小孩」,從而將之導向「配偶同意權可以讓男性避免被強迫養小孩」的結論。
錯!大錯特錯!

第一,「男性≠有配偶的男性≠有墮胎(不)同意權的男性」,舉例來說,已婚的甲女同時和已婚的乙男、單身的丙男通姦,並因此懷孕,不管懷了誰的小孩,當甲女要墮胎的時候,能不同意他墮胎的人都只有他的配偶丁男,跟乙丙沒有半毛錢關係。

第二,只有丈夫同意/不同意墮胎,沒用。這個制度的設計要求「雙方同意」,所以只要出現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就必然導向一個讓兩邊都很不爽的結果。

基此,取消婚姻存續狀態中的配偶墮胎(不)同意權,極致簡化的目的就是:至少讓因為生育負擔較多的那一方可以爽一點、自由一點。
好,我知道有人很焦慮地要問:那對丈夫的保障呢?那男人被強迫養小孩怎麼辦呢?

呃……朋友,你聽過避孕嗎?
我沒有在開玩笑,我很認真。不僅是男方,我認為有生育能力者,不論性別為何,都應該要在認識到「不做避孕措施就是可能懷孕,甚至製造出小孩」這個事實的大前提下才進行性行為(當然,做了避孕措施還是可能懷孕生子,不過先不談這個),甚至這一點已經常識到了,我覺得凡是沒做安全措施合意進行性行為的人,都等於接受這個風險的程度。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如果那麼不想要小孩,就不要賭。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當然,這個回答是很多人(尤其是前情提要中擅長跳針的朋友)所不能接受的,雖然我是不覺得有什麼必要特別照顧跳針大隊,但仍然有做足了保險措施卻依然失誤的情況,光是避孕措施就沒有百分之百成功的。而法律的網子,就是該盡量在事前和事後撈住不慎/不幸失足的人。

所以,嗯,讓我先說個殘酷的事實:「避免被強迫養孩子」這個目標,自始不在墮胎(不)同意權的射程範圍內,真的,甚至相反地,這個制度比較常被用來「強迫你養孩子」……

於是讓我們回到迷思二,還記得嗎?拒絕墮胎不等於同意養小孩,生小孩和養小孩是可以區隔的。這個時候應該思考的是:

父/母真的是天職嗎?
父、母一定是彼此綁定的嗎?
人不能(個別地)拒絕成為父/母嗎?

這導向一個可能的修法方向:賦予生父拒絕與子女間親子關係的權利。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當然,這樣的修法必須要考慮很多配套,否則在天平已經嚴重歪斜的社會,這有變成生父始亂終棄的工具之可能。

但是,說真的,這跟我沒關係……所以要怎麼修法就交給那些滿心恐懼的朋友們去思考,我等草案推出來再看看有沒有地方要刁就好 (′・ω・`)

OK,讓我們繼續推進話題。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最後的一個小尾巴是(同樣也讓一群朋友非常恐慌的)「剝奪配偶對墮胎的(不)同意權,萬一老婆出軌我不知道怎麼辦?(゚Д゚;(゚Д゚;)」

(′・ω・`)這……來,「防止老婆出軌」是目的,「設計一套制度讓老婆要墮胎時必須告訴我、得到我同意」是手段,我們來談談比例原則。

一、手段能幫助達成目的嗎?不能,不要懷孕就好了,出軌還是照樣出軌。你看看,連比例原則第一條都過不去,好意思拿出來說。

退萬步言,假設不能不做安全措施就上床真的會減少老婆出軌的可能性好了,
二、這是唯一的手段嗎?不是,你可以……嗯,當個好老公什麼的。這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嗎?仍然不是,事前多關心勝過事後這樣搞事啊朋友。

三、再退萬步言,手段和目的間有衡平嗎?為了避免你老婆出軌要賠上全國已婚女性的身體決定權,我就呵呵。
====拉線====
好了,目前我想講的已經差不多講完了,回應已開,還是請大家注意基本禮儀和邏輯,噗主不像朋友有容乃大,碰到底線會手動制裁。
另外我有稍微修整前面的回應(排版之類),建議重整後再讀。
你怎麼會有一般人能服膺比例原則思考的錯覺呢
小恐龍🦕仰觀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ElleryKid: 我從不期待,但是該講還是要講,事先講完了,還來跟我BB這點的我可以直接使用林家禁言術。
Mia
6 years ago
覺得你講的很好!尤其那「再退萬步言」
昨天講一講也是聯想到勞基法唉唷T T
B(+)多說無益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這幾天的討論一直讓我想到以前聽過的,呃,冷笑話?
女:孩子是我懷胎十月生下來的,當然是我的!
男:你到底有沒有用過自動販賣機?
  你投錢進去,販賣機掉飲料出來,飲料是販賣機的還是你的?
s0209s: 用不是人的販賣機和購買飲料的消費者,來比喻女人和男人,某方面也蠻能看出這笑話使用的思維模式的。
~關心~
6 years ago
啊 這篇真的是彙整的太好了⋯⋯很大程度舒緩了之前看到某些留言的頭痛⋯⋯
s0209s: ayaisjustaya: 欸,用自動販賣機譬喻的話忽略了一點:投錢買飲料是支付了合理對價,所以才能取得飲料的所有權。
那在前情提要我就說過,提供精子並不能算是合理的對價。

這個題目發展下去應該是代理孕母問題而非一般情況下的懷孕。當然,代理孕母的墮胎決定權也是個滿值得討論的議題,不過這部分我對制度沒有研究。
央金
6 years ago
用農夫買種子種地比喻如何?農夫買種子用自己的土地出力耕耘,收成了,種子商說要分他一半並掛他的廠牌名(冠姓權)。
艾爾康迪遜
6 years ago
recscy: 並且表示肥料與農會補助他也有出一份力這樣嗎
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
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Step1 問題釐清–107年3月2日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Step2 溝通協作–奉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交下,預定於107年4月13日召開「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聽取多元意見,與關注本議題之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及進行協作,以研商本案後續政策方向。
Step3 正式回應 –為充分研商及後續綜整107年4月13日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結果,故本案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八、國民提議回應(五)規定,權責機關得延長回應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本部將於107年6月12日前正式回應,並將正式回應在平臺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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