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ares7502: 我想像中感覺有點像綁架犯和人質的關係,當然也很可能比喻失當辣。
假設人質一發現自己有機會逃跑,當然不會告訴綁架犯說欸我要怎麼逃走了,才方便自己逃跑啊!
因為人質才是被綁架的人好ㄇ。
當然我知道這整個比喻可能完全失當,但我只是想描述那個感覺,人質和綁架犯的關係跟夫妻伴侶關係不同,雖然
現狀關於妻子想墮胎然後要丈夫同意這點我覺得很像這個關係辣,但就算沒有這規定,現狀我們生存的還是父權社會,一堆基礎都是基於這個來延伸,真的不要覺得強制知悉權如果實務上不會有懸殊性別比例的傷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