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516043: 憲法拘束所有國家機關,每一個國家機關都應該要在憲法的框架下執行國家任務。如果機關有數種手段可以達成任務,自應選擇合乎憲法的方式為之。
憲法賦予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權限,只是給予他最後決定權,而不是認為只有司法權或大法官才需要在行使機關權限的時候要合於憲法。
所有從這樣的前提可以得知:所有的政府機關從上到下,行使權限的時候(如立法權立法)都應該要合於憲法,這是一種憲法上的「機關忠誠義務」。
如果其他機關為任何行為,都不願意先考量有沒有抵觸憲法(尤其是已經有先例顯示這樣會違憲),確實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