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是說真是謝國樑真是荒腔走板到極點,才會搞出這種鳥事出來,連找記者來,都讓記者超傻眼。
【影片支援】陳艾斯 (@AceTaiwan) on X.
其實這個爭議我的淺見是這樣,我剛開始讀民法時,也對於「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開無法理解。畢竟在我的傳統觀念裡,房子就連在土地上,但法律上是分開的。比如甲跟乙租了一塊地,甲在上面蓋了一棟房子,那這棟房子是誰的?答案是甲的,乙如果想說租約要到期了,我的土地上現在已經有了一間新房子,所以下次出租時,連土地與房子一起出租,甲不交出來,乙還自己帶人去開鎖,那乙就涉嫌強盜罪了,因為房子是甲的。這就是為什麼基隆地政事務所,要趕快把二到四樓,由NET蓋的部份,登記到基隆市政府名下,以阻卻強盜罪成立。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聯合新聞網
latest #149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房子是NET蓋的,只是蓋在他租的停車場上,為什麼你們基隆市政府能直接取得產權??那跟你租地種甘蔗,長出來的甘蔗也是你們基隆市政府的嗎??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NET與大日的合約上,有哪一條寫說,NET蓋的商場未來無償轉移給基隆市政府?
立即下載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重點不在於誰蓋的,在於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是誰
地政既然同意登記,看來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而非NET
trifire
1 years ago
>NET與大日的合約 .... 這個很難說ㄟ ... 大家沒有看到這個合約啊 ... 要是這NET大日兩家合約說 是遵照大日跟基隆市政府的 OT 合約下的契約成立的子契約的話就難說了
流動人口
1 years ago
就算房子能登記在市府名下
還沒過戶就破門強搶對嗎?
強盜就是強盜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iori52052: 我也只是猜測,如果上面就是基隆市政府,那我猜NET早就軟趴捏著,自己吞下去了,怎麼還會找律師去告強盜罪。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房東闖進房客屋裡一樣會被告啊
trifire
1 years ago
兩方還在互告產權吧 ?? 蓋好營運那麼久了 還沒有登記 就是有貓膩啊 .... 要不然謝國樑不會一直說是林右昌的鍋
trifire
1 years ago
不管 OT/BOT 只要乙方蓋了多的建物都很難趕走啊
trifire
1 years ago
不過找警察去開鎖 就真的是 謝的問題了
rufus0616
1 years ago
市府和大日簽的合約好像有提到2-4F未來移轉的事項,問題是NET不是簽約當事人,增建部分沒理解錯的話也不是大日蓋的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不然他們使用執照拿出來看看就知道輸贏了XD
rufus0616
1 years ago
這就像是路人甲和路人乙簽約,說你家的房子以後要移給甲。可是你明明沒和甲簽約啊,我會比較好奇大日和NET的合約內容。
噗鉺貓
1 years ago
未辦裡所有權登記前起造人不等於所有權人,出資人才是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trifire
1 years ago
>使用執照 ... 對啊有建照 應該 還有使用執照 ... 有這些 接下來的消防、稅務 等等 才能有依據啊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基隆市政府想補豋產權,不管有沒有合法,但無法以事後行為去掩蓋已經發生的警察亂權行為。
【NET商場恐充公】網友看不下去整理懶人包 律師也提6大疑點:疑雲重重 - 鏡週刊 Mirror Med...現在基隆市府就是想補登產權,啊你市府產權都還沒處理好,怎麼可以跟微風簽 2/1 開始的合約?
千山萬水
1 years ago
怎麼看都像強盜 奇怪怎麼沒有狗頭鍘來?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基隆市政府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連一個懂法律的都沒有嗎?
『謝市長瞎扯產權登記問題,只是為了轉移爭議焦點!在我任內,東岸促參案還得到財政部促參金擘獎的優良獎,是經營績效優良廠商,所以當然優先續約,並沒有產權登記的迫切性。今天謝市長自己說,在三月初就可以完成產權登記了,這不就自掌嘴巴,說明了產權登記根本不是問題!
去年謝市府給原廠商營運績效評鑑為「優良」,依照原本合約精神,原廠商是可以優先續約;但謝市府今年重新招標,推翻去年給人家評鑑優良的結果,據報導在招商前還更動招商相關內容、條件,這樣不引爆爭議才奇怪!也因為謝市府不續約了,所以才有了完成產權登記的急迫性。
如果謝市府去年早就決定不跟現任廠商續約,那就應該早說,在去年至少有一年或半年以上的充裕時間可以去處理產權登記的問題。為何要拖到今年,黑箱作業粗暴賤價委商,爭議發生才要匆忙處理?』
關於產權的部分,林右昌原文是這樣Facebook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distresslife: 林右昌這篇完全沒有解釋到產權問題,只是一直在講NET是績優廠商,但這是兩件事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拖那麼多年不做產權登記是很奇怪的事情,感覺是在閃躲什麼規定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Elros1224: 你這個判例讚,所以在基隆市地政登記前(估且不論這個登記合不合法),建物就屬於NET無誤。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但是現在已經完成登記了,不動產是登記生效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地政單位既然同意登記,又不管NET律師的異議,法律程序應該是很完整了
左邊🌈@Forever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iori52052: 為什麼你理解的跟我理解的不一樣?
NET 擁有產權地上物2至4樓建物產權什麼時候要移轉?就是基隆市府不跟 NET 續約的時候,合約林在任時 NET 評比績優幹嘛要中止合約?一年 NET 要給市府 5050 萬欸?
然後基隆市府現在在「產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要趕 NET 走?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distresslife: 你先了解一下不動產登記主義,NET沒有登記憑甚麼說自己擁有地上物產權?

在沒有登記之前也許可以,現在登記在基隆市府名下,NET很難這樣主張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是很強的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iori52052: 上面的判例說的很清楚了,在沒有登記前,出錢建的就是所有人。
꧁雪球꧂
1 years ago
這邊目前明顯的問題就是:找警察去開鎖
然後直播在那邊發瘋狂罵就當笑話
反正,選出來的、不然就罷免
trifire
1 years ago
沒有登記前 ... NET 應該 早早就開始在法院法律戰了吧 ?? 一定要把登記無效啊
꧁雪球꧂
1 years ago
反正現在基隆市政府就是上下一條心,要把你的東西搶過去
恭喜既趕走誠品後,NET大概也掰掰
trifire
1 years ago
法院判出來與基隆市政府的認知相左的話 ... 接下來超有戲的
rufus0616
1 years ago
產權還在爭訟中,文中也提到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義務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解決。。
rufus0616
1 years ago
反正如果已完成登記(雖然直到現在才發現要登記有種欲蓋彌彰的感覺),後續就走訴訟程序吧。反正最後判國賠,也不是謝本人出錢。
噗鉺貓
1 years ago
產權官司法院都還沒判,地政機關就直接登記給市府也是滿敢的
看來有人很想當余文
不過就算現在登記也沒用,只要法院未來判的不一樣就毀了
NET因為地政機關亂登記造成的的損失都可以打行政訴訟討回來
trifire
1 years ago
NET 112/1/23 才開始打 所有權 訴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trifire
1 years ago
之前不知道怎麼回事 都不作聲 ?? 新的 OT 合約招標文件出來 沒有警覺心 ??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再之前是打行政,
後來轉民事
trifire
1 years ago
113/1/23 .... 筆誤
trifire
1 years ago
等等 ... 登記的行政訴訟 有判決了喔 ??
逐思
1 years ago
重點在於市府為什麼要偷偷的去申請產權??
不就是心虛??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不用幫市府解套
如果真的合情合理又合法就不會搞2/1凌晨偷襲還在現場被律師問到答不出來
都還在跑流程,還在法院程序,都還沒弄清楚是否真的「水很深」「前朝餘孽」「林右昌的鍋」就硬搞這齣然後喊捉賊,想用耍賴和輿論來合理化
很多法律人都出來說了
今天就算房東非常確定房客欠繳房租或是租約到期耍賴不走,白紙黑字罪證確鑿,都還是要走法律程序拿到許可才能請警察強制執行
堂堂市政府居然這樣搞,事後講什麼都沒有公信力了
rufus0616
1 years ago
市府好歹先申請產權再來做招商,好歹程序上看起來比較站得住腳。都辦好評選了才發現沒登記產權,現在才想補登記,真的是視法規於無物。
sonjalee
1 years ago
謝國樑吃相有夠難看的
鏡‧月影
1 years ago
如果不是法院去執行
就算整棟都是基隆市政府的
那還是基隆市政府的錯啊
前政府有沒有官商勾結還是行政疏失我不知道,那是司法要調查,旁人沒能看到那些文件沒能詢問相關人士也沒辦法知道事情真相
但謝國樑政府和微風非法入侵是有目共睹,現行抓到就算了到現在也還沒走,至少這是立即性需要處理的部份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但既然是基隆市警察幫微風非法入侵東岸大樓,應該也不會去驅趕他們打自己的臉啦......除非先把警察辦過一輪
rufus0616
1 years ago
大概是前一天被NET律師搓破登記產權的事,所以今天謝開記者會只敢在那邊說他沒吸毒,連旁邊的記者都疑惑就這樣?不是要談論NET的事嗎?XDDDD
yorurou: 有喔,政論節目上 NET 委任律師有說明:
1. 警察不報職階姓名,也沒有文件
2. 分局長穿便服
3. 當下報警之後警察沒接無線電憨川批謝國樑成"強盜市長"! NET爭議延燒 謝國樑.分局長遭列他字案被告 NET委任律師更現身說法打臉...
distresslife: 這篇我當初看的感覺是
「因為廠商可續約時間還久,預期面對交接還有一段時間,產權登記可以慢慢談;也或是在人家投資都還沒回本就談產權移轉不太厚道所以暫緩。」
今天如果謝政府覺得前朝行政有疏失,那可以一邊走流程拿產權一邊放話走輿論,開出來可能還是五五波。
林這篇文的意思就是:一,謝去年就知道有這個狀況;二,但他當下沒有處理;三,今年才突然處理,甚至頂著風粗暴執行。
綜合以上感覺是去年下半年謝和微風才談好什麼事,所以突然需要處理這塊了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連台北市萬安公子面對前朝柯文哲的亂簽約亂賴帳都不敢推翻強撐著面對
謝國樑這氣勢比萬安更強ㄟ,面對前朝亂象直接推倒重來就好了,萬安我只示範一次
rufus0616
1 years ago
看來行政法庭覺得這不是公權行政案件,而是民法上的糾紛啊
rufus0616
1 years ago
看來謝是覺得民事的規模還不夠,要把規模擴大到刑事
滴滴麵
1 years ago
謝應該是在維護謝家的生意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然後現在大家都知道謝家產業是KMT屠了顏家之後轉給謝家的。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就...繼續看下去

「NET陸續向地院及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及假處分聲請。之前向基隆地院聲請民事假處分,去年11月30日開庭時,法官曾當庭說,這是NET提出的第三次聲請,前兩次都駁回了,要NET補充聲請的必要性何在;後來NET在今年1月8日把這個聲請撤回」
rufus0616
1 years ago
法院也沒有做出判決啊,法院是認為無必要性。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rufus0616: 關鍵還是在於NET跟大日的合約是怎麼簽的,這部分好像沒看到,也沒有任何討論
畢竟基隆市府並沒有直接跟NET簽約,實際上市府針對的是大日
逐思
1 years ago
正確的處理租約的方式高雄「香蕉碼頭」餐廳要被查封了!欠租3年遭強制執行 業者怒嗆:政府不管死活-風傳媒雖然這個拖3年也有點扯,但是這樣的步驟是對的
這也是謝國樑會被罵的原因

補充,基隆博愛停車場也是走微風這種路線,租約30年,租金還少收
rufus0616
1 years ago
iori52052: 結果變成受害最大的是NET就是了(如果2-4F大日真的沒出資,自然也沒有什麼產權能移轉),感覺關鍵的確是NET跟大日的合約
꧁雪球꧂
1 years ago
akihime1030: 合約擺在那邊,沒繳租金哀嚎也沒用。不過疫情造成生意影響,他們當初沒跟港務局協調?
台灣國Dolphin
1 years ago
抑是驚記者去挖其他代誌出來
逐思
1 years ago
a30841: 那個不重要XDDD,重要的是趕房客離開的流程XD
怪獸尾巴
1 years ago
要不就讓基隆模式合法化,其他縣市可以比照辦理?
wwww那以後政府跟你家產權爭議就強搶就好了是吧
不用依法行政
rufus0616: 而且這是假處分
法院也不知道基隆市政府會直接當強盜www
haokai1112
1 years ago
如果整體是OT案那前市長問題真的不小。
OT本來就是政府投資的"完成‘’建設轉經營權給民間。在公有建設上增建私人建築本身就會有問題存在了
。不管是ROT或是OT在產權上最後都是回顧於政府的,但在法律定義上有增建的應該是要屬於ROT。
如果這個商場被定義是公有建築,警察破鎖而入是不是與一般民宅法條相同可能要看。
不過有一點是NET從頭到尾都沒有跟基隆市政府簽約的外人,法律上基隆市府應該是沒有必要理會他跟大日簽的合約。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這些是事後諸葛,討論這個就是失焦
和上面講的一樣,如果這個狀況他們可以合法強制執行,早就在大白天拿著法院文件和政府公文貼在NET律師臉上了
而且他們也應該這樣做,有行政權的政府更需要遵守程序
Aoarashi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法治國家的政府,需要依法行事
不過面對媒體的態度真的有差
像小秘書顯然已經裝死
這位則是大頭症,只想著他自己
鏡‧月影
1 years ago
程序就不對
就算對的也會被自己的智障行為變成錯的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有辦法構成正當性就應該按照行政程序處理,
但,當下沒有。
管他只破壞一個鎖還是一個建築,
做了就該負責。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沒有急迫性、沒有緊急情況,一群人半夜破門,到現在還補不出一個合適的理由,重大消息記者會一直在揮自己沒吸毒
吃相難看至斯,是有什麼好急的啦
haokai1112
1 years ago
法律程序上net確實是有問題在先,從頭到尾說自己出資就是有產權是帶風向,完全是錯誤的法律資訊。
台灣法條不是只有一條,法務他們自己會去找適用法條在法庭上攻防,那就是律師的事。
單就建築物產權本身法律上net是站不住腳
AotsukiRyuka
1 years ago
反應笑死
所以說了,現在講這個就是失焦
不管是市政府誤會還是NET誤會還是背後水多深,事情還沒搞清楚以前就是不能硬來
爭議結果如何法庭上會辯出一個結果,但結果出來前就是不能硬來
同樣,如果這個狀況他們可以合法強制執行,早就在大白天拿著法院文件和政府公文貼在NET律師臉上了
用中國抗日神劇的台詞來說,你大半夜搞什麼鬼子進村?
haokai1112
1 years ago
另外如果簽了ot案最後產權簽回給net,那林可能會被告圖利廠商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不會因為林右昌有沒有圖利嫌疑,就讓你轉移話題。
現在就是2/1非法派警搞事還要怎麼坳。
haokai1112
1 years ago
這噗不是討論產權?我沒移轉話題啊
一個違法的業者去說別人違法,那就讓他們上法院啊,有甚麼好說的。
連前基隆市長一起告🤣
台灣法律又不是只有民法刑法
建物經營也有法律規範,建物到經營權net在這場爭議中其實什麼都沒有,因為他的合約是跟二房東簽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怎麼會沒有NET的事,大家遵重一下前之提到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好不好。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
在還沒有產權登記之前,建物屬於出錢蓋的人,現在NET就是出錢的人。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sophist4ever: 我們根本沒看到基隆市府跟大日的合約,也沒看到大日跟NET的合約,未必有誰出錢蓋就有產權這麼簡單

如果說NET在法律上真的有建物產權,為什麼拖這麼久不去辦理產權第一次登記?,是不是他們的合約裡面本來就不會登記給NET? 所以NET只能一直強調自己是出資人,但拿不出其他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iori52052: 這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有其約束性,百分之百凌駕你自己的推論。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產權登記是物權,NET跟大日的合約關係是債權,物權會優先於債權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情況都不知道是否一樣,最好可以這樣套用啦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在法庭上,一造律師提出最高法院的判例,另一造說「我覺得合理的懷疑是.....」,你覺得法院會怎麼判??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iori52052: 好吧,你連最高法院的判例都不承認,那我也無話可說。
本來就沒有基隆市政府的事情,但我們的謝市長不知道在急什麼,甚至無視行政程序法的強制執行申請流程就深夜衝動闖進去
而護航市政府的粉粉就一直拿著產權說嘴好像是政府這樣做就是合法一樣
結果到頭來現在風向又回到了NET跟大日身上,那到底基隆市政府你們現在到底是在銃三小?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情況不一樣的事情你亂拿判例來套,人家只會覺得你來亂的吧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iori52052: 這個判例,就是在講這個情況下,地上權屬於誰,白紙黑字。
trifire
1 years ago
現在就是法院翻三方的兩份合約,還有當初基隆市政府為什麼同意往上蓋的公文吧。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而且現在產權登記已經完成了,除非你找出他登記的過程有什麼違法的地方,否則就是依照登記為準,產權的問題NET很難贏
資訊人權貴
1 years ago
... 展現的手法都是 「鼓吹法律應凌駕於道德與正義」 ... 中共操作輿論的另一個明顯現象, 是 「在法律領域,漸漸地顛倒道德觀,把那些罪犯形塑成受害者。」認識中共滲透/激化對立/顛覆民主社會的手法, 從認識 Yuri Bezmenov 開始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地上物,不是地上權
不動產登記主義去了解一下
trifire
1 years ago
net 的民事裁定,我讀起來是要市政府價購喔。
精進波羅蜜
1 years ago
iori52052: 既然你覺得「你認為....」凌駕「最高法院判例」,那我真的沒有什麼好說的了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民法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資訊人權貴
1 years ago
「鼓吹法律應凌駕於道德與正義」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sophist4ever: 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啊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舉個例子,以前大樓的頂樓戶常常會自己加蓋鐵皮屋,鐵皮屋是頂樓戶出錢蓋的,所以所有權就是他的嗎?
haokai1112
1 years ago
在政府的ROT,BOT案原本就是民間出資,政府提供經營權,出資方是完全沒有產權的。
如果簽訂的OT案是到地上4層(不管跟大日還是NET),那就表示地上4層是政府投資興建完成的建物才適用OT。
正常要改建增建應該是要適合用ROT,民間出資增建,但約滿出資方還是只有經營權。
除非林OT放水讓NET改建,之後約滿在轉移產權回去,在公有建物上增建私人建物,這其實是違法的,那應該要追究的就是前市長。
NET案子要用政府OT合約的角度去看,不能用一般的法去看
rufus0616
1 years ago
基隆OT的改建不是也有經議會同意?怎麼講得像林決定就好.......
haokai1112
1 years ago
另外NET是告基隆市府侵入“他人”建物,也就是如果是基隆市府建物的話,NET基本上告贏有難度
🐺夜月𓃣Liku教練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再次強調,現在討論這個就是失焦,不需要幫謝國樑政府打泥巴仗
光看上面的討論篇幅就知道產權這件事根本還沒有定論
而在產權還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謝國樑政府不能帶著警察去強破別人的門
「如果這個狀況他們可以合法強制執行,早就在大白天拿著法院文件和政府公文貼在NET律師臉上了」
告什麼,吵什麼合約,爭論,那都是要上法院講明白的事
講明白以前硬上就是於法無據,就是違法,就是行政權濫權
haokai1112
1 years ago
rufus0616: 整個基隆市議會可能都有問題,但他是市長做出這決策決定的人
虎‧皮克斯
1 years ago
想起前陣子看過的案例,民眾私自跑到國有河道高灘地違法種植有價樹木,管理機關可以依法開罰違規行為,涉及防洪的迫切需要可以剷除,但是不能擅自沒入這些樹木,因為這些屬私有財產
haokai1112
1 years ago
不會啊,市府跟大日簽約,根本沒NET的戲,他原本也是想來分一杯羹
只要跟大日簽OT合約中有明定到地上4層產權就是市府的沒問題(這種政府合約面積樓層都要在合約中明定,而且不能隨意更動)
市府確實只要對大日負責,NET應該去找大日討產權,因為是他跟大日簽約的
沒有人
1 years ago
問題是 鐵柱哥連前面的招標都有處理不公,圖利微風的嫌移, 現在討論這個確實失焦了
鏡‧月影
1 years ago
如果要這樣搶
那乾脆燒掉炸掉算了
鏡‧月影
1 years ago
你他媽是看過那個市政府執行這種爭議命令是自己跳下來做的
有爭議肯定是事主+法院+律師+警察一起來啊
鏡‧月影
1 years ago
而且一定要法院主導執行命令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Facebook本來不想轉發黃智賢的文……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民事糾紛 行政不可越過司法
這是紅線。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法院有什麼反應你各位都不可以自己解讀,
行政部門請乖乖的持法院簽署的文書到場,
沒有就是違法。
扯產權是誰的就是一種自我流解讀的擴權行為,真拿產權來做擴權行為就不會有那麼多房東吃訴訟案了==
明明就沒基隆市府的事情,就算大日有產權那也要去跟市政府聲請強制執行跑行政程序法的,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講就是法盲在騙不懂法的路人
rufus0616
1 years ago
老實說基於民法附屬建物的定義,我覺得最後產權會判給基隆市的可能性很大啦。所以我會關注的爭點會在「不當得利」這層面上基隆上市府要賠多少(因為NET終究有出資)。不過現在又扯到刑事問題了,真的是..........
rufus0616
1 years ago
市府終究還是不當得利的關係人,不能置身事外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之後不管,刑事責任沒有時候補條件的。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外地人沒有那麼關心基隆的產權糾紛,
而違法行政,一夜夢回1945,不開罵還是人?
鏡‧月影
1 years ago
判給誰那是事後了
現階段就有爭議是很難理解嗎
墨黥°咱不想當中國人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管它事後判給誰,那是民事再說
現在恐怖的事沒有經過法院,行政機關帶頭違法暴力從人民手上搶產權...拜託,不知道還以為我們在第三世界國家咧

什麼年代了還在幹這種事
haokai1112
1 years ago
林右昌自己出來說這個OT案產權應該是現任基隆市府來登記,自己知道要理虧快出來模糊焦點。ROT才有產權移轉問題,OT的產權一直要是政府的,合約有問題確實該找大日或前市長,畢竟OT的合約ROT的精神是他跟廠商簽訂的。代表我們內政部長的行政法律觀念有待加強
haokai1112
1 years ago
法律上有位階不同,不是一體適用
鏡‧月影
1 years ago
別再講那種外行話了
就已經有很清楚的比喻了啊
如果租客死不離開
房東還是沒有那個資格可以把租客的東西扔掉
但是他可以走法院請法院帶警察強制執行
順便對房客要求支付命令
鏡‧月影
1 years ago
去吵那個產權是誰的那都是後話
現在就是基隆市政府給人家帶頭亂搞
鏡‧月影
1 years ago
基隆市政府可以去聲張這本來就沒問題
但是你看哪個地方政府敢執行命令的時候沒有帶法院去聲張的嗎
鏡‧月影
1 years ago
如果可以這樣做 那立院跟法務部可以全都關門了
地方政府自己就是法律
豆腐妄想≠D
1 years ago
其實是司法院,法務部是行政院所屬
鏡‧月影
1 years ago
沒差啦 根據謝國樑這種行為 全都關一關最方便他幹這種事情了
墨黥°咱不想當中國人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還法律位階不同咧
從頭到尾基隆市政府根本不合法哪來的法律位階

產權?它連民事訴訟都沒完成,把民事法院當不存在欸拜託
所以租賃法跟行政程序法要不要分開來看?可以不要再混在一起講的好像你有產權好像就有無敵猩猩可以擅自破門而入好嗎= =
還有刑法
鏡‧月影
1 years ago
darktatto: 也不能說他不合法
但是基隆市政府這種行為
退一萬步讓他硬幹 合法也會變不合法
鏡‧月影
1 years ago
想想看
如果是黃偉哲或者陳其邁
又或者是以前林佳龍搞這齣噁招
今天媒體們的全版頭條就都是他了
再說媒體都是綠營的啊幹
鏡‧月影
1 years ago
台灣媒體就是操你媽的全都在護航藍白啦幹
TsukikageSilent: 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都知道,在這次糾紛裡基隆市政府與NET是民事相對人。

民事判決未出來,也沒有經過法院強制執行
市政府直接強搶根本不可思議

不知道真的以為這是什麼第三世界國家
墨黥°咱不想當中國人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像這種產權糾紛每個縣市都會遇到
大家都是依法去走官司執行
我之前還沒看過哪個縣市政府這麼公然把法律當放屁的

做出這爛事的還是市政府 蛤?
這個不是違犯行政法不符程序程度而已,是政府單位帶著警察自己帶頭違反刑法強搶還未經過法院判決的東西欸

我都想學黃國昌拍桌喊太離譜了
也就只有法盲才會在那邊模糊焦點mur什麼產權
現在這已經不是產權問題了 是政府帶頭破壞國家法治、破壞政府與人民間權力互信關係的問題囉

他今天可利用公權力繞過司法程序讓地政把產權寫給自己,那我又要怎麼知道明天我家會不會莫名奇妙被政府&關係財團莫名奇妙弄走

我們國家有多少這種建物權跟地權分屬於不同客體有爭議的房屋產權?今天基隆市政府敢這樣搞NET,NET起碼還有錢有律師團
假如明天他這樣搞你呢 你有能力反抗嗎
鏡‧月影
1 years ago
再舉個比較清楚了例子好了
國稅局欠稅怎麼做的
>一樣是找法院去查封 國稅局沒有這權限去封你家財產
鏡‧月影
1 years ago
他只會找人去拜訪你家(欠稅大戶或者要走到查封不動產的程度)
跟你提醒說你再不繳會怎樣怎樣
iori52052:
雖然我沒在追這串, 但插個嘴NET三億蓋商場,基隆市長率警強佔,可以嗎?【時事評判】別的律師跟你貼的這個律師講的(以民法角度出發7:39)立場相反
wingedmaple: 畢竟租賃法跟行政程序法本來就兩條法律,護航仔就一直想拿租賃法來表達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半夜破門也無罪
Nomind-無心
1 years ago
wingedmaple: 瑩真律師的說法比較簡略一點,忽略了當初是以誰為起造人、商場本身又是否可以獨立於一二樓這兩件事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大樓頂樓住戶花錢加蓋,那個加蓋部分的所有權並不會變成頂樓住戶的,NET的情況比較像頂樓加蓋,而不是單純的在國有空地上蓋房子
流動人口
1 years ago
如果租客自行增建,退租時拆掉還原也是合情合理的吧!捐錢幫忙拆!
無住生心
1 years ago
(p-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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