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應問問自己,為什麼要被一個腐敗、不民主的政權所併吞。
高達宏:扁案「換法官以推翻原法官之判決」犯妨礙司法罪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一九四五年以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日本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台灣人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戰勝國政府的責任。
國際法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對本土台灣人來說,目前的政策,強迫使用ROC護照是嚴重侵犯本土台灣人的尊嚴。
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開始軍事佔領,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在法律上的佔領者,就是「征服者美國」,因為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國是單獨攻打台灣地區的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