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如果我記得沒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第一項:「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指的是賄賂或不正利益,聯合政府如何分配,應該不算。不過雙方如果有談到要怎麼分選後的選舉補助款,那就處於模糊地帶了。當然,馬、朱、侯三人若承諾,如果柯文哲願意擔任副手,就會給他多少錢或是國營企業的位子,以供酬庸柯文哲或民眾黨的幹部,那就百分之百是預備犯,依同條第三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像已經有人去告發了,馬英九要不要把錄音拿出來,讓全國人民聽聽看。不過這不是龐式騙局啦,柯文哲又在亂扯自己不懂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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