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噗(期中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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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bot
7 months ago
笑死
掰噗~
7 months ago
喔?
法律條件
1.立法院三讀
2.總統公布

如果要限制人的權利 須符合憲法23條
(就是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害那些)

得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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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所有規範的總稱
「法令」:法律+命令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以上一定要用法律來定
命令

通常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名稱命之

包含「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是授權命令=>在命令位階可以科予人民義務的法規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規則=>
1.一般規定:內部組織、分配、業務處理等等
2.協助下級機關或官員解釋法律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命令分為「授權命令」和「職權命令」。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英美法系
1.重視習慣與判決判例等不成文法:重識相似判決的先例,優點是符合社會期望,缺點是安定性不足

2.陪審制度

3.著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著重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證據,以及主導整個訴訟的進行
大陸法系
1.重視成文法典

2.合議制度:3~5位法官一同審理

3.著重職權進行主義:著重實體正義的追求,法院有權介入調查,並由法院主導訴訟進行
法律從舊從輕原則
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具有權利能力
目前關於自然死亡學界通常採取「腦死說」
死亡宣告
根據民法第8條

失蹤人滿七年,利害得失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失蹤人八十歲以上,失蹤滿三年,為死亡宣告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即可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銷之前,已經取得之利益

善意->不影響以取得的利益,剩餘的再返還就好

惡意->已經取得的利益+利息一起返還
法律定了例外規定讓胎兒跟出生下來的人一樣可以有資格來承受利益 活產者利益延續 死產者利益回溯解除
民法6: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以為之聲請死亡宣告,滿80歲->失蹤滿三年
為遭遇逃避災難->滿一年
民法9: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死亡之時,推定為死亡
民法988第二條:重婚無效
大法官釋字第242條解釋: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情況下發生重婚,後婚姻得以維持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已出生
大法官釋字第93條解釋: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獨立性、固定性、永久附著於土地之物
民法798:果實自落於鄰地 鄰地所有人可以取得果實的所有權
大法官釋字第93號:輕軌撇除臨時設置外,凡附著於土地,而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者,應為不動產
民法86:意思表示的人,本身不想被自己所發生的意思拘束,卻仍然發出違背心意的意思表示,除非相對人明知表意的人不願意受到自己所發出的意思拘束,否則需要為表達的意思負責
民法87: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是無效,但不得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民法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85數人一起侵犯別人權利
186公務員執行職務,導致第三人受損害
187無行為能力人侵犯他人權利
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189承擔人因執行承攬事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190動物損害他人
191土地上的建築物損害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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