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燈✠Konservatist
7 months ago @Edit 7 months ago
latest #8
掰噗~
7 months ago
喔?
汞燈✠Konservatist
7 months ago @Edit 7 months ago
最高行用這些理由丟回去之後,我是覺得高高行再審後很可能會放過啦。畢竟上訴審都說原審應考量到自我認同的部分,而且該要去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診斷夠不夠證明了,那原審該怎麼處理不是很明白了?
接下來還能否定當事人主張的也就只在診斷書這方面了。但這個部分,我覺得是不太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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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onths a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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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別處講的:
台灣跟國外的問題不太一樣。外文大多存在Gender、Sex兩個字,所以國外的胯權是在搞模糊Gender跟Sex的區別,意圖讓Gender跟Sex變成同閾得流動的概念。
而在中文語境當中沒有Gender/Sex的語用觀念,基本上都被對譯成「性別」,比如genderfreundlich就會對譯成「性別友善」,只有某些情況下會用Präfix諸如「社會」、「心理」、「生理」、「跨」等去形成概念上的區別,於是這便成為一個可以被撬開概念邊界的點。
高高行109訴55:
「由於戶政機關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在記載新生兒之出生別時,係以申請人所提出之醫院出生證明書為判斷,而出生證明書之性別係醫院以出生者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的性別特徵為判斷,係屬上述之生理性別,故性別變更之證明文件應指申請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出生登記之性別不符之證明文件。」

然後一堆人開口就罵高高行?
從高高行的判決書看得出他們對於原告莫名其妙的訴願感到相當為難。畢竟原告是個看不懂白話文的人
最高行最扯,高高行看來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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