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10 months ago @Edit 10 months ago
[犬貓]
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第12條
為維護犬、貓收容品質,家畜所得對動物收容所內收容超過一個月以上之健康犬、貓,野放至轄區適當處所。
前項措施不包含家畜所執行抓紮回置之犬、貓。
但怎麼覺得現有的法規都有講這些了?
嗯?這表示,如果是在門口發現民眾棄置的貓狗,他們收容期限屆滿就直接找個風水寶地丟棄的意思?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10 months ago @Edit 10 months ago
不用跟我講規定有要登記這件事
根本就不存在人力和權限去徹查是否有依規定登記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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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基@仕事地獄
10 months ago
對,結論就是自從12夜零安樂之後,收容所本身就是會野放浪犬浪貓,所以絕對只會增生浪浪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