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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戀童癖信息交流組織提議“讓孩子在更小的時候接受更全面的性教育”。
40年後,隸屬於聯合國的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發表了一份報告,聲稱“涉及低於國內規定最低同意性行為年齡的人的性行為即使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實際上也可能是雙方同意的。”國際法院認為,“刑法應反映 18 歲以下人士就參與雙方同意的性行為做出決定的權利和能力,以及他們在與其相關的事務中表達意見的權利。”
該報告是與國際法院、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舉行會議的結果。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和自命不凡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成員都是報告中列出的“贊同者和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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