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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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1 years ago
沒錯沒錯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依《憲法》第23條規定,該條規定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由
增進公共利益、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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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於考試院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行政罰法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限制⋯、禁止⋯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效力未定
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事訴訟
抗告: 10 日

上訴: 20 日

再審: 30 日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3.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4.於爭執之法律關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 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欠缺下列哪一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為無效?
(A) 發票年、月、日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不信任案
1.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提出72h後+48h內記名投票表決1/2以上贊成)
2.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3.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費、運送費、診費、報酬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莉莉豬退散(利利租退散),反正記得五年跟請求權最長15年,其他都是兩年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擔保物權
口訣:留隻鴨作擔保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罰金」:係屬於刑罰的一種,只有觸犯刑法的人,而且條文內有規定處罰金時,才會由法院依法判處罰金。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 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知悉
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公務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ex.台電公司承辦招標採購人員)
刑法主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未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繼承人→死掉的人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之。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
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於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追訴權時效
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未遂犯
1.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終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不能未遂(意指:其行為出於重大無知,無危險也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不罰 (舉例:甲以為符咒可以殺人,拿符咒貼著以的額頭,大喊:讚嘆SEAFOOD,讓乙不能呼吸。甲以為乙會死,結果乙完全沒事,一呼一吸好得很。)
刑法第 2 條 法律變更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消費者保護法,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故意 5倍
重大過失 3倍
過失 1倍
【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不能依直接或補充送達時)

【公示送達】-依法公告(存在特定法定事由)

【留置送達】-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

【補充送達】-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屬社團法人
姻親者,血配、配血、配血配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為能力=20

責任能力=18
刑法主刑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刑法從刑褫奪公權
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養租退紅利)
保護令法院核發
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法規廢止

口訣: 無寶寶 繼續 擔 心 (無保、無繼續、無單獨、新法規)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異議:是對於原審法院不服所提出,是向原審法院提出。

抗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
非常上訴: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申訴:是指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有違法失職,而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所用的。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內政部
強制執行法
(一)確定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
口訣: 驅煎包趕進工寮
驅 - 驅逐出境

煎 - 監護

包 - 保護管束

趕 - 感化教育

進 - 禁戒

工 - 強制工作

寮 - 強制治療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法規條文的書寫
條、項、款、目 (橋像寬木)
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急 時 通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委任: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有隸屬關係)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無隸屬關係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機關對人民)

委辦: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委託辦理事項。(對地方自治機關)


判決:10日

裁定:5日



判決:20日

裁定:10日



判決:20日

裁定:10日
檢察官 拘票
法院 押票
提起訴願應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法上請求權

行政機關:5年

人民:10年
行政罰之裁處權3年
政府採購法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監察:糾正、糾舉、彈劾、審計、法律提案權
銓敘 考試院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僱傭契約:提供勞務
承攬契約一定工作之完成
委任契約:受任人處理事務
地上權:用益物權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
第三人+檢察官=》告發
被害人+法院=》自訴
檢察官+法院=》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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