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Jeany讀書
#美國法律史 Part I - 殖民地時期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https://images.plurk.com/B9XTwubIeIWPFbfmiy4ER.jpg
開始看這本書。

這本沒有電子書真是太困擾,太大本拿在手上有點累。而且字體也太小了吧!欺負我老花眼!

本噗筆記包含:
中文版導讀
Part I - 殖民地時期
前言(概論)
土地法 繼承法 刑事法 #讀嘛讀嘛
latest #23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看完中譯導讀。

導讀本身我覺得也蠻值得讀的。其中講到法學教育從案例本身邏輯推理與抽象思考、到結合社會科學和時空環境結合探討的實用主義,我覺得也是一個蠻有趣的。

法學院應該讀什麼?

以前是判例,以及其中法理的原理原則。後來則加上了時空環境、成文法,相關的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行為科學等等。

好的!正文開始!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前言 結果還沒開始
我覺得這部分很有趣的地方是,雖然美國大體上受英國法影響最深:

1. 美國的殖民地由於成立時間不一樣,移民來自的故鄉不一樣,對於母國法了解程度不一樣,所以取用的英國法(判例)們也不一樣,視需要使用!

2. 就算美國獨立之後,也是沒事就會看看碰到這個問題,英國怎麼做的呀。既然還是會去抄功課,英國法的影響存在。

3. 不成文法的英國法,本身就是五花八門。古典普通法主要處理正式的法律程序以及土地糾紛,多半是針對貴族、仕紳、神職人員。

另有衡平法(equity),是由御前大臣chancellors 作為「國王良心的維護者」來裁決,沒有陪審團。

婚姻相關等家事法則由教會裁決,商事相關有市集法庭和商事法院,處理公海的法律和海事貿易的海事法也是另一個體系。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難怪各州都不一樣啊!
順帶一提,加州的共同財產制是西班牙/墨西哥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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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原來殖民地還有分種類的!
Proprietary colony 專任人殖民地
Chartered colony 拿特許零令的特許殖民地
Crown colony - 國王直屬的殖民地
Trading company - 遵循倫敦總部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然後殖民地還有殖民地,所以殖民地大大小小,有港口、都市,也有小村莊。

一個草創的殖民地,並沒有三權分立,通常法官由了解部分法律但未受過完整專業法律訓練的地方仕紳擔任,地點也很隨意,可能在法官家裡。也有一個例子顯示因為天氣不好,於是地點改成在某家商店開庭。同一個機構,有可能發布管理的行政命令、裁決一個法律訴訟、又立法產生一個新法。

總之,就是個草創的創業風,然後隨著時間演進再慢慢複雜和分化成不同單位和法院處理不同事物。

雖然說一般來講殖民地對於英國母國法律有一定敬意,也有部分上訴會尋求倫敦的判決,不過曠日費時,案例不多。原則上殖民地就像化外之民,自己管自己為主。

英國在17世紀開始尋求較多控制,不過效果不是很好。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土地法
在英國,土地法是皇家普通法的核心,由於土地是稀有財,所以是財富和社會地位的象徵。
中世紀的層層封建制度,到1650年的時候組織已基本消失,但複雜的不動產法仍留下。

我覺得最神奇的是,土地上的權利分別非常精細。原則上土地最終都是國王的,只是分封而已。所以保有(tenure)原則都適用,關於土地的權利措辭上不是 owenrship of land 所有權,而是right to land or in land 對土地的權利,如抵押權、收取租金的租賃權、使用權,政府收取地產稅,等等不同的 estates (地產)或利益。

英國從封建制度演變而來有「免疫稅」,交稅取代封建時期沈重的勞役。這部分在北美殖民地從未生根。

另外還有佃農對地主的租金沿襲下來,直到十九世紀中反地租運動才結束。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但是在北美殖民地、土地就不是稀有財了,當時人眼裡跡近無限,當僕人期滿之後就可以給他一塊地,僕人就可能變成了小地主。

土地的轉移頻繁,加上殖民地根本就沒有精通英國普通法裡土地轉移繁瑣規則的人,所以殖民地的土地轉移新舊方式並陳,但大體上都更加簡單、直接、自由。

早期的馬里蘭常常都在土地認證(英文竟然是 patent)上背書轉讓,直到某一手地主為了安全起見跑去法院登記。

土地可以隨意背書轉讓,也有「草皮與樹枝」turf and twig 的儀式轉讓封地佔有權(livery of seisin) ,這也太自由了吧。

我猜想應該關於土地所有權費糾紛應該很多吧,畢竟英國的傳統社區大家都知道這塊地是誰的,但在一切都土地轉移頻繁、人們來來去去的地方,誰知道呢!

所以美國最早、最重要的革新之一,就是土地登記、登錄制度。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登記制度的本質就是確保對於土地的權利,就算是未登記的地契發生在後,未登記的地契不能凌駕或對抗有登記的地契。

另一個我覺得很神奇的是,17世紀就已經有了信託。

Massachusetts一個寡婦再婚前把自己的房產、土地、以及大小豬隻,為了他兩個兒子的使用及利益,信託給他即將再婚的丈夫為了兒子們的教育使用和收益,在兒子們21歲的時候給付給他們。
兒子滿13或14歲的時候,使他們成為學徒,取得一技之長。

我覺得這個寡婦超酷的,腦筋超清楚的!控制自己的財產並給兒子提供保護!

所以和英國已婚婦女無財產權利不同,殖民地婦女的法律地位,在財產權方面,可能是比當時的英國婦女更有權力的?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美國殖民地的土地法,也免除了英國舊法許多迂迴的繁文縟節,土地糾紛在18世紀變成一個通常的民事訴訟,多為
plea of ejectment 逐出之請求
Plea of entry 進入之請求
plea of land 土地之請求
咖啡茱栗
1 years ago
謝謝你願意分享耶,從你的噗學到好多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YKJL: 一邊記一下筆記以免過目即忘😅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繼承法

英國一般人身後繼承,有兩套法律並行,不動產由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管理,動產的部分則有教會法和教會法庭管理。除了肯特郡採取諸子均分之外,英國原則上是長子繼承制。

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地主仕紳不希望土地分割太細,地產維持在一起是很重要的。

但新英格蘭殖民地除了羅德島之外,其他地方都沒有採行長子繼承制。北方部分地方長子有兩份應繼分;如紐約公爵法則是遺產扣除寡婦的應繼分後給孩子,長子應取兩份,沒有兒子則女兒共同繼承。

但南方殖民地一直到獨立革命為止,採取長子繼承制,推測主要是因為南方的農莊、農場生活的社會秩序,和英國仕紳較相近,因此不希望土地分割得太零碎。

這一點我覺得也是蠻有趣的,總之美國各地做法差異很大,是從殖民地以來就是如此的傳統。剛到美國的時候,各州差異之大,對我來說是個很大的文化衝擊。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另外一個很有趣的事情是,英國的中產階級使用遺囑十分普遍;殖民地也是如此。並且殖民地時期就已經有法院認證程序 (probate)。遺囑使用非常普遍,並不限於有錢人,早期很多遺囑處理的也是一些生活用品而已。

早期的法院認證程度也是非常寬鬆,治安官有裁量權。但越到後來,從互相都熟識的小社區變成彼此都是陌生人的社會,經濟理性和可預測性就越來越重要,所以也就越來越正式、不可輕易變通。但許多殖民地的創新,特別是可分繼承制仍然保留下來。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其實我覺得這一點也是非常有趣,關於預立遺囑、法院認證(probate)、信託這種觀念,我也都是到了美國才發現非常普遍。

華人社會一方面忌言生死,一方面可能家族/宗族的關係,主要由宗長或族老擔任了法官和法院認證的角色與程序。

再來又是有戶籍制度,所以感覺繼承這方面由戶籍/族譜作為憑據來施行?

總之,我覺得華人社會基本上能不進衙門就不進衙門,不透過官方可以私了就私了,基本上沒有和法院打交道的習慣。但英美,就算在殖民地時期,感覺就是普通民眾都很習慣和法院打交道啊!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話說我發現這本書比想像中的有趣,但如果我照現在摘要的方式和節奏,就算這噗只講殖民地時期,可能也會變的超長?😂🤣🤣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刑事法

啊啊啊啊啊!好恐怖!😱😱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刑事法
早期的殖民地法律其實我覺得蠻嚴苛的,Virginia 的 Dale’s laws (1611) 近乎軍法,不過殖民地比較安全之後,最嚴苛的部分就被廢止了。

殖民地很神奇的地方是很早就有法典,背後的哲學是:如果犯罪沒有被清楚、公開地定義,則任何人不該被處罰。

我覺得這一點其實還蠻了不起的!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基礎吧,說來好像很直覺,但我懷疑很多人治社會都沒有這樣的共識?

The Law and Librities of Massachusetts (1648) 是整體性法典,但包含刑事法的規範。最大的成就是限制了掌權者的權力,並且簡明易懂、讓所有人都看得懂。

處罰通常是公開的,較輕微的有許多懲罰手段是公開羞辱;如果是「無法矯正的」,如 Anabaptist(再洗禮派信徒)則被判流放;巫婆被處死。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竊賊(burglars) 在初犯時會在頭上烙下B字,再犯加以鞭韃,三犯處死。如果是在主日(即星期日)偷竊,則砍掉一隻耳朵,再犯則砍掉另一隻耳朵。

聽起來好像很血腥,但其實殖民地的死刑罪名比英國還少。英國很多竊賊都可能被處死,但 Massachusetts 如上只有累犯被處死,New Jercy 的 Quaker Laws 則以財產賠償或苦役代替絞刑。

相對而言,南方殖民地死刑判決較多,更傾向處死奴隸。1748-1722年至少100名奴隸被處死,超過整個殖民地歷史被處死的白人總數。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南方殖民地有個很神奇的英國實務應用,是神職人員利益(the benefit of clergy),被來是神職人員的特權,後來變成只要會閱讀就可以。

被處死刑的人,主張次特權,翻開聖經的救命詩句,閱讀出詩篇51:1:「神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按你豐盛的慈悲塗抹我的過犯!」就可以免除死刑,改以較輕處罰(如熱絡鐵烙印)。

Have mercy on me, O God, according to your unfailing love; according to your great compassion blot out my transgressions.

Psalms 51:1

救命金句應該必背?

1732年維吉尼亞為了免除爭議,將此特權擴及女性、並免除閱讀的要求。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但是碰到重罪還是不能避免,比方說馬里蘭菸草的利益最高,任何人潛入倉庫搶奪菸草的人無法適用此特權。

有一些法律現在來看會覺得非常匪夷所思,我覺得美國竟然後來能夠變成政教分離的國家也是很不容易的。殖民地時期很多法律是關於道德的,有許多也有宗教的部分。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比方說在Massachusetts 法典裡的 capital laws,印出的法律下都有聖經引述。

部分人以此主張當時的法律是聖經的法律、而非英國的法律,不過許多也可以援引英國法,而許多聖經裡的犯罪都被當成犯罪。

New Hampshire 1693 一條法律當時相當常見,處罰「在主日(星期日)」「從事沒有必要的勞動、旅行、運動」或光顧酒館,或「在戶外閒逛」的人。

⋯⋯全中!殖民地好可怕!😱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Edit 2 months ago
殖民地的法律有很大部分是關於道德的法律,希望讓這些不道德的人迷途知返改過向善。
十七世紀的 Massachusetts 最常處罰的就是酒醉 (drunkness)和未婚性交(fornication)。另外還有瀆神、使用褻瀆語言、沒上教堂(!)

不過十七世紀中後,對於未婚性交而生下私生子的案例,從宗教的罪轉為經濟問題(如扶養安排)。

另外這類型大部分也和階層有關,「未婚性交」、「懶惰」的被告,多半是僕人或窮人。

即使宗教色彩濃重,刑法典仍帶有政經色彩。刑法是權力的象徵,而殖民地和母國利益並不相同。禁止走私、對於印花稅的反對、貿易法的問題,在18世紀成為爭議核心。
Jeany(書海無涯) says
1 years ago
這噗變得好長啊 XDDDD
下一段換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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