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養工處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高雄地院則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判國賠463萬元,二審勝訴.
開這種惡例,以後16億人來台灣碰磁一下,每個都發大財了,國庫也差不多掏空了,台灣的法院全部為中國人背書,台灣人成為冤大頭.
台灣人要求國賠都被駁回,就他媽的為中國人開後門,為啥恩恩案的國賠不成立,中國人的國賠就成立?高雄地院是不是應該徹底調查一下,收了敵國人多少賄賂?敢判這種充滿意識形態的判決?
一塊不肯給台灣人,他媽的給中國人463萬?
中華法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