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PoLiao: 只能說這樣搞下去,就是大家都不播版權音樂了,因為買了還是會中版權砲,就算財產權人願意免費授權也沒用,就個人經驗其實很多歌曲的著作人並不在乎有人在公共場合播放他的音樂。
因為現在都是用網路串流在播音樂,這些平台也都是要付費的,沒人在用廣播電台或有線電視音樂台了。
其實智財法把著作人變成本身不能決定作品的使用是很誇張的,變成版權蟑螂比著作人權力還大,就像國際知名的電視教學畫家Bob Ross當年也遇到自己無權對自己的名稱及週邊產品的使用權做決定,也不能用自己的名字賺取收入等等的問題,他也無力把自己的版權買回來,最後抑鬱而終。
這套法律邏輯最早起源於德國,之後透過美國盛行至全球。像蘋果電腦就很擅長利用這套方式,把原本比他早使用類似設計但沒有去聲請專利權的企業通通鬥倒,最終變成自己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