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yu: 很多人不知道,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所以改一例一休,原本週休二日但沒放七天假的完全不受影響,原本沒週休二日也沒放七天假的反而受益,可能受影響的是本來有週休二日也有放七天假的,這種有週休二日又有放七天假的,是公司給你優於勞基法的條件,如果要砍掉七天假,是對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指出,對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須有合理性,方得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公司因為修法提高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反而降低原本已經給的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如何主張合理性?
又,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指出,雇主單方面就工作規則的不利變更,須有經營上之合理性與正當性,且須確保員工權益,方得為之。
依最高法院這兩個判決,原則上就是不能因為修法直接砍掉七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