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原告陳咸嶽主張他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許,前往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參加反年金改革陳情抗議,後來陳咸嶽拿鐵線想要綁住鐵門後拉開,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以下簡稱保六總隊)值勤警員為了執行維安勤務,使用油壓剪要剪斷鐵線,與陳咸嶽發生拉扯,不慎導致陳咸嶽的左側第五小指開放性骨折,經送醫治療後,當天就接受左側第五小指截肢手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保六總隊值勤警員確實有過失,導致陳咸嶽受傷,保六總隊應該負國家賠償責任。陳咸嶽請求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損害賠償,法院審酌陳咸嶽受傷程度、雙方的過失比例,認為應該判准二十萬元,其餘二百八十萬元應該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國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掰噗~
3 years ago
掰噗秀秀 (girlkiss)
Peterarthur
3 years ago
息災惜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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