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感謝各位關心蟳蟹資源永續利用的朋友,漁業署說明如下:
一、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111年8月1日正式實施,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漁船不得捕撈抱卵母蟹,如誤捕時,不論存活或死亡,應放回海中。商家及任何人均不得販售抱卵母蟹。
二、如民眾發現有違規情況,請將具體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及照片),提供漁業署查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
三、漁業署即強化會同地方政府、海巡署共同執行查核工作,維護蟳蟹資源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