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始重新審視我們婚前協議裡的那一條:「誰的收入更高,誰就負責家庭的經濟來源,另一方可以按需在家帶娃。」當時我以為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問題,只需要從家庭的整體去考慮利益最大化就行了。當時的我認為我也有可能因為找不到工作而成為暫時在家帶娃的那個人。
但我沒有意識到的是,這條規定實際上還是認為家庭勞動的價值低於家庭之外的社會勞動。現在因為我學歷高,我的工資高,就算我老公出去工作也拿不到很高的工資,甚至還不如請月嫂的錢多,於是我的老公就成了免費的月嫂。而為了讓我老公出去工作,我的媽媽就得替代他,成為新的免費月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