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眾開講-公共政策...

相信大部份人都能明白這法條通過的利與弊
話也沒需要多說,只希望大家多關注一下
latest #181
雖然很久沒有公開提過時事等議題
NCC這件事在六月時有默默在跟朋友聊起
謝謝他一直以來都有提供相關議題的資訊…
回想一下電信法第九條
那個時候就不合理的事情
立即下載
不會因為放到現在就變得合理
黒猫団長☆修練中★委託募集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這玩意兒是很有問題啦,但不要忘了台灣可是對岸假訊息的嚴重受災戶,還是得弄個法條對付這類攻擊
蘿蔔🥕亞瑟我寶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gayaneko: 我在意的方向是在處理這些「假訊息」時,您怎麼判定那是否真的該被處理的?會否變成日後接收新聞媒體廣告等各項資訊內容偏頗?

中國、在野黨、小黨等可能散播「假消息」,那執政黨是否可能只保留對他們有利的消息?

不清楚這樣的表達會不會令人有所誤會,想表達是一條法條的背後,要想要在意的事情並非片面單純的。有興趣請持續關注,利弊再自行評估即可
上面留言補個標點所以有編輯
抱歉最後還是多說了點……
任何人都可以同意這法條也能反對,
我個性會多擔憂一些而已
立意良善,但沒辦法制定一個讓多數主要使用者認同的標準,終究會變成有心人士濫用的工具
我倒希望能學波蘭還是哪一國,弄個反共產黨法案,不可以在台灣舉共產黨旗,發表支持共產黨言論,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爲會被說限制自由,唉,國民黨可在他們軍演威脅時,大大方方派人去....
今天早上起床其實想一想,如果政府真的要限制你言論自由,我想應該就不會把這草案放上公共平台,直接立法院強行通過就得了
波爾狄雅
1 years ago
saihs0912: 但台灣畢竟不是中國,還是得給理由才能限制言論
中介法和社維法不一樣
平台為免麻煩,可能乾脆先管控/祖伯克平台上的言論
社維法要經過法院審理,中介法在法院審理之前會先要求加警告訊息
而且中介法管到line裡面一對一的聊天
覺得奇異的是,連續幾個討論平台的風向反應速度快與同步程度高的令人驚訝。
Ifinia
1 years ago
回樓上,因為昨天很多平台去參加公開說明會啊
牙籤
1 years ago
平台就是要免麻煩所以才什麼都不做啊,顆顆
路邊攤宅老闆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ywk: 平台上是避麻煩才瘋狂刪除反共言論吧
溫水煮青蛙,垃圾法案
其實中介法並沒有增加管轄範圍(所有事項皆由原主管機關執行),只是在執行程序中,加重平台業者的義務。也就是說,有了中介法後,如果有的網頁被移除,在現今法律架構下也是會被移除,只是程序跟時間的不同。。。例如像現在FB上的一頁詐欺廣告,根本無法即時將其拿下來,連騙人去柬普賽的廣告還在網上
很多外商像臉書股溝等在台灣猛賺廣告費,只繳5%的營業稅,也不理睬台灣的法律跟政府機關,這個中介法是要將其列入管理的第一步,其實這些都是學歐洲的
天光已現 | pee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但我們使用者還有一點覺窩心的是,如你以後被FB封鎖的,他們必須跟你講為什麼(現在只能幹腳那個死祖克),以及定期跟政府報告他們的封鎖事蹟。。現在誰理你啊!?
當然以上是以FB為例子,PTT也適用,所以當然所有平台業者都要跳腳
KHF (ᐛ)
1 years ago
icebearswallow: 派人去就派人去啊
黨的最終目的就是選舉執政,如果有選民支持他們就該做,相反地他們做錯了什麼也該由投票去制裁,不是學共產黨什麼都用立法禁止
嘿 中共也是跟這樣跟他們粉紅講 來防止顏色革命的 真是暖心
超暖
我發這噗的立場應該算很明確,同意、反對或是還在了解的,
願意留下自己一點想法的很感謝。
但因為這還是我的噗……
希望大家的回應不要針對人也別故意嘲諷,謝謝。
蘿蔔大抱歉了
吻仔妘
1 years ago
分享一下臉書上看到的,關於此法實行上有爭議&疑慮的部分><Facebook
所以有人去找立委幫忙了嗎
守住底線就對了 我不同意這個法案通過
天光已現 | pee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s66842003: 兩難吧。看你較受的了被FB封鎖,還是平台被下警語
Hei
1 years ago
這法如果通過可能會造成以後言論自由限縮.….感覺很可怕的
立意良善氮標準不定會被無限上綱
Mo_Phrase: 我傳fb給時代量的立委 尋求幫助
DPP系統可能要去找+魚立委
0xdeadbeef
1 years ago
我剛看了一下
PTT 註冊人數甚至只有 150 萬左右
甚至不到 230 萬欸……
那大家對背FB祖,或是一頁詐騙廣告的看法如何?
Sakura
1 years ago
我覺得是巨嬰太多,導致什麼東西都要政府負責,為了怕他們被騙,所以正常人的自由就要被限縮,畢竟法條出來的話,就是有利有弊,不可能單方面好或壞,像是怕白癡被ATM轉帳詐騙,所以ATM轉帳設了上限,造成需要轉超過上限的人的困擾。
Ifinia
1 years ago
FB廣告詐騙已有相關法律救濟程序,並非求救無門。FB臉書一頁式廣告詐騙多?!如何分辨網購詐騙5招自救方案#YouTube15 @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被FB祖也是已有可以救濟的管道,我自己公司的粉絲專頁也被祖過,申訴後有救回來。不需要靠這個法案成立,受害者原本就有救濟管道可以使用。
O光
1 years ago
太陽花時,Ptt第一時間爆卦
88風災時,Ptt自組各界義工團與
洪仲丘案,ptt 近乎洗版的方式讓當日遊行參加者超過5萬人以上
2016年前,ptt上的匪區造謠帳號常被抓出來嘲笑,
但近幾年造謠被抓出來的帳號清一色幾乎是綠營的支持者(網軍)
真的笑不出來
FB這種垃圾早就不用了 一頁式詐騙廣告出現這麼久 我從來沒有被騙過 怎?還有啥話要說?
Sakura
1 years ago
Ifinia: FB祖人的標準不一,祖不是問題,有問題是標準不一,只要有人刻意檢舉,明明沒什麼內容也會被祖,我之前在一篇討論烏俄戰爭內賊的文章,回了一句「是我的話,會選擇先殺內賊」我就被關了三天,理由是有殺字,申訴無效。
我回東京卍復仇者被FB關1個禮拜W
ptt感覺2018左右已經完全被滲透了...
這麼喜歡被政府管制言論 你要不要先自我審查一下?
Ifinia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Kanzakura: 沒錯,所以我其實很不喜歡用FB。我其實很討厭FB,只是業務上要使用也沒辦法......
不過我個人好惡跟要討論FB的詐騙和被祖的救濟措施是兩回事,我希望能夠盡量持平的討論
O光
1 years ago
Ptt使用者多介於50~18歲,若取100萬人,每位家庭人口5人計算,影響力則有500萬
難道沒腦子能自己思考一下嗎? 人家說什麼你信什麼? 是有沒有這麼好騙?
Sakura
1 years ago
v0929588743: 如果人人都會用腦子思考,就不會有詐騙受害者了。
Sakura
1 years ago
Ifinia: 每次被祖都因為很蠢的理由,就覺得很煩,有一次被祖是在和朋友討論價格,打折後加運費426元,我就被祖了
O光
1 years ago
至於說ptt被滲透,倒不如說是民進黨太多倒行逆施被看透,
大量不信任民進黨的文章留言衝高
明明KMT執政時ptt酸藍的文章多到泛藍,換成民進黨沒做好時卻駝鳥心態說都是ptt被滲透? 不禁懷疑說這話的人真的有在用ptt嗎?
綠能你不能媽的雙標黨 操
Sakura
1 years ago
yahkung: 台北市政府表示:
光是綠共這詞的產生大概就足以證明有問題了。
O光
1 years ago
Kanzakura: 台北市政府表示什麼?
被民進黨收割世大運成果辦英雄遊行?
被民進黨收割社會住宅蓋立戶數?
被民進黨側翼抹黑柯市長主導大巨蛋弊案?
被民進黨說萬華病毒破口雙北放爛兄弟?
還有明明財產所得都沒有不明來源,卻還是被造謠有拿中共的錢...拿出收錢的證據啊?
Kanzakura: 426在臉書上是絕對的禁語啊哈哈哈哈
下禮拜四有業者民眾公聽會,開放申請還有現場直播,一起去噴爛吧
Sakura
1 years ago
yahkung: 不要雙標啊,台北市政府之前才被抓出網軍欸,一年的流量長這樣喔 https://images.plurk.com/4llOVeAGmOXJGtjxiVf6Vj.png
Sakura
1 years ago
icebearswallow: 我沒想到這麼誇張,直到我被祖,畢竟我是在和別人討論價格啊啊啊啊啊啊
O光
1 years ago
暈倒...Ptt使用者跟台北市政府有網軍卦勾在一起真的好笑
過然是沒用過ptt的,拜託妳去註冊一下好嗎?
Sakura
1 years ago
yahkung: 忘了還有一張
Sakura
1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6WqQiJQL6McTTAHHtckC2q.png
Sakura
1 years ago
yahkung: 我註冊PTT的時候你可能還在媽媽十塊wwwwwwwwww
火焰貓咪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吵架吵到離題了,有沒有針對噗文內容的討論?
連人身攻擊都用上了
Sakura
1 years ago
你一直講是綠營用網軍在造謠,我幫你補充台北市政府也有網軍,陳述事實而已,結果你是我把PTT使用者和台北市政府掛勾在一起,邏輯?
我剛把整個 pdf 看完了...沒看到什麼明顯有問題的章節
有人可以幫忙 highlight 一下哪邊有問題嗎?
O光
1 years ago
說台北市政府的網軍證據是用流量來看還蠻好笑的
Andrewsonic: 25億成立的民間單位有行政裁量權,還能揮舞行政大棒不受監管,問題可大了
Sakura
1 years ago
Andrewsonic: yahkung: 上班時間都在上PTT,真的都沒問題,很棒。
Manic
1 years ago
用流量定義網軍?這是什麼定義?
旁白PANBAI
1 years ago
完全學中共啊 囧,希望他們能搞懂台灣反共的
最大因素就是不想失去自由
Sakura
1 years ago
ManicLF: LovError的事件都忘了?好吧。
O光
1 years ago
妳有沒有去過公家單位?
妳知道還有一堆公務員掛在網購頁面上嗎?啊這些公家單位開網購團購怎麼算?
Sakura
1 years ago
yahkung: LovError的事件都忘了?
RB-79
1 years ago
錯愛事件怎麼能忘呢?上班上個網就被叫去議會罰站,還要公開朗讀自己的文章,於法無據也無理的事情還有人挺?
SARS2009: 所以說假設不另外成立一個單位,全部由政府機關進行,問題就解決了?
rb79: 欸等等,有生出可以公開朗讀的文章應該已經不能定義為「上班上個網」了吧...
Sakura
1 years ago
rb79: 錯愛是上班造謠,朗讀的是另一個人。
Manic
1 years ago
Kanzakura: 該舉證的是你。我問的很明確,流量跟網軍的關聯在哪裡?
你給的表裡大地工務局一年9G
一天分下來30mb左右 你知道這個量有多低嗎
Andrewsonic: NO 他可用行政法直接BAN你的言論問題還是很大
✨鬼⭐️人✨餘命不足 請儲值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本回覆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Sakura
1 years ago
ManicLF: 吳靜怡自己都出來說2018開始就有,這裡面抓到了上班時間造謠的錯愛、在選前一天上班時間發文幫ㄎ拉票、違反服務法及中立法的林科長、觀傳局宋科員在八卦版上討網路行銷KPI說是把PTT當成編輯平台。

然後說只有綠營有網軍在造謠?
黨有准你出來發言嗎? 問過中介法了嗎?
刪除是平台方做的,法案只有說平台方要予以管理吧,之前就有一些地方的網站會加註:這可能是假消息....
Sakura
1 years ago
MUERTESENRELAJO: 但問題就是平台方的標準不一的時候怎麼辦?像是臉書這樣被檢舉就開祖。
問臉書啊....
Sakura
1 years ago
MUERTESENRELAJO: 所以還是會造成問題啊@@
SARS2009: 哪裡?
他沒有指說任何用行政法 Ban 言論。
比較接近的是27條說「要是這個人 po 的內容已經違法,平台你要想辦法 ban 他」
mozilla 提倡網路公平自由很久了,目前看針對此草案的討論也只有「比上次進步了一點,先前大家提倡的馬尼拉原則、透明度報告⋯⋯為保護平台或使用者的建議都有納進去」

只是目前寫得很雜很亂,基本上看來就會疏於管理
Andrewsonic: 平台不BAN罰平台錢500萬,違法誰判定?這鬼草案可以繞過法院
所以有討論的熱度很好,但如果跟有些發言一樣滑坡到「不同調就槍斃」,才有問題吧....
SARS2009: 18, 19, 20 明寫了要經過法院啊你有看嗎?
Sakura
1 years ago
MUERTESENRELAJO: 我是覺得沒有必要畫蛇添足,為了保護那些巨嬰就縮限正常人的自由,畢竟ATM轉帳設上限還是沒有防止那些白癡被騙,反而影響了需要轉超過金額的人。
Kanzakura: 那先請 Youtube 撤掉黃標吧,有多少人就會有多少個案,跟保護無關
Andrewsonic: 你有看26條嗎?
坡很滑,大家要小心
Sakura
1 years ago
yukimatsuri: 所以我一開始就說覺得是巨嬰太多,什麼都要政府負責,但自己卻沒有負起責任,導致正常人的自由被巨嬰們限縮
SARS2009: 看完了,26條怎麼了嗎?
26跟18,19,20有撞
Sakura
1 years ago
MUERTESENRELAJO: 如果能好好規範的話(像是言論自由不包含造謠這樣的規範),是可以接受,但問題就是不能好好規範的話,就變成雙面刃,像是臉書那樣無緣無故就被祖,這種就會很莫名其妙。
SARS2009: 怎麼個撞法?可能撞的情況大概長什麼樣子?
所以才說再繼續讓子彈飛囉,之前數位身分證,ocf 也有出來表達意見,目前專案也是 pending 中....持續討論,讓草案可以往對的方向走,而不是最後滑坡到白恐槍斃,這應該才是2022以後的我們要做的事吧
而且看起來 26 跟 18, 19, 20 規範的不是同一件事,要怎麼撞?
MUERTESENRELAJO: 正確行使公民權力!愛你
MUERTESENRELAJO: 方針上而言我完全同意,畢竟「草案」就是要拿來修的...
不過有一股勢力的存在造成很重的時間壓力這件事也還是不能忽視就是Orz
Sakura
1 years ago
ManicLF: 回的一開始是O光,因為他上面的文說被抓到造謠的幾乎都是綠營的網軍,所以我給他看台北市政府的網軍。

流量和網軍關係你覺得無關那就無關,畢竟流量高又被抓到幾個造謠的網軍,還有發布了KPI文章和吳靜怡自己人出來說話,加上根據其他議員表示台北市原本是不能連外網包含PTT的,所以上述理由我自己是認為有關啦。
Sakura
1 years ago
Andrewsonic: 但偏偏我們的憲法卻沒有辦法說他們是外國,而且還要防止法案被敵方人士利用,這個就是兩難的地方
CC
1 years ago
我就奇怪你們在回誰,原來早黑單了
不蘿莉@破財月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我覺得妳願意開噗讓大家討論發表意見真的很不容易
我給妳一個抱抱
大家大家,身為人就不可能絕對中立,
我與部份朋友的立場也並非完全相同,
但在發表意見時用詞請不要太針對
明明蘿蔔大是希望大家多關注,結果這一整串下來還是在無理的攻擊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對執政黨不滿的話大有別的方法,在這裡喊只顯得很邏輯跳脫......
為了避免誤會,本人的立場是堅決反對此次草案的,
我沒有全盤否認執政黨的作為,也不會完全信任在野黨,
政治立場方面,希望大家自己來就好,
我只是表達過於尖銳的用詞能不使用就盡量別使用。
Krwsic
1 years ago
在別人的串裡面與別人因為政治立場吵架是很糟糕的事情,至少給噗主基本的尊重
要吵自己回自己家裡PVP
牙籤
1 years ago
zenkixd: 支持,只有正確的事情沒有正確的政黨
想發表自己想法可以不用TAG我
大家的有些說法我是同意的,
只是我有另外的考量而反對此次草案。

我自己,如果當初反對電信法第九條的修法,
那沒有理由這次就支持這個草案。
應該不會再特別回應了,謝謝
現在臉書YT等等幫你加警語、降低觸及率、移除網頁、停權等,好像大家都很習慣了
st930579: 對,這點也是讓人詬病的地方
加上如果聲請機關出錯,法院判決使用者的言論沒問題
草案裡面沒有補償等機制,可能造成濫觴
警察開錯交通罰單好像也沒賠償,要請教懂行政法的大德,這是不是行政機關的"特權"?
天光已現 | pee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這就是大家的誤解。。。中介法沒有擴權,一切相關作為都是現有機關根據現有法律來執行,不會有NCC跳過警政單位來執行警政單位該做的事(例如:詐欺)
st930579: 這個「48小時內回覆」指的是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判定「這內容合法,警語給我拿掉」或是「這內容違法,該刪」吧?
還是我搞錯了?
st930579: 警政機關就是警政主管機關。。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公共衛生、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身心障礙權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等相關事宜。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大陸地區影音內容相關事宜。
四、交通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交通運輸及觀光旅遊等相關事宜。
五、經濟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刑事司法等相關事宜。
七、內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人口販運、婚姻平權、新住民歧視等相關事宜。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調查、詐騙、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販售毒品、槍砲彈藥、販售贓物、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賭博等相關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同時為落實本法數位中介服務相關治理事宜,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俾供其據以辦理、執行各數位中介服務事項。
事宜。
九、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校園霸凌等相關事宜。
十、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金融服務等相關事宜。
十一、公平交易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市場交易秩序等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農作物、林務、漁業、畜牧及動物傳染病等相關事宜。
十三、選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選舉、罷免及公投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四、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資料治理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五、其他數位中介服務事項,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st930579: 你看,所有部會都是主管機關,主管他們原先主管的事項
st930579: 這根本是以訛傳訛。。私人通信從來不在NCC或中介法管轄範圍。。 唯一牽涉到私人通信是警政署的監聽法
st930579: 但你講的不是這件事啊。
你講的是...是啥?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這個主管機關就是各部會,不是NCC
判斷是否為假訊息(x)
判斷是否為違法並且不撤下會產生迫切危害的言論(o)
法官一定有一定標準跟程序來判案,如果沒把握他當然不會來判決
st930579: 住關機關就是各部會,跟現在完全一樣,也沒有擴權,只是法官必須迅速回復
提克希
1 years ago
我本身也反對這個法案。
不過我其實不太擔心就是了,臺灣比起其他國家算是政治狂熱的國家。
如果黨(不管哪個黨)真的看到不利自己的言論就刪除的話,敵方的新聞和政論節目大概就會瘋狂照三餐報個七天七夜。
這一爆大概該黨會至少8年無法執政。 臺灣的政治就是那麼狂熱,不管哪個黨做出破格的事,下場大概都不太好看。
所以我反對,連草案都不該有。 看看這次光草案就足夠讓大家罵好幾天了,真的出來還了得。
天光已現 | pee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因應性私密影像流竄,5位民眾黨立委去年提出「性私密活動公開自由侵害事件處理法草案」,表示現行法制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可協助被害人,將已外流的性私密影像下架,只能自力救濟向平台業者請求移除,卻缺乏法源依據。

對於民眾黨要求退回「數位中介服務法」一事,林靜儀今受訪指出,私密影像、造謠假訊息等違法內容、網路詐騙在數位平台上的問題,相信每位立委都收過陳情,也都認為社群平台兩手一攤說「與我無關」實在不太負責任。民眾黨曾提案修法保障網路社群受害者 現喊退回數位中介法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st930579: 很顯然地你並不明白我在說什麼。
首先,現狀背景是社群軟體 (e.g. 祖書) 根本就已經在做你擔心的限制言論自由的事了。
如果「在社群軟體上限制言論自由」是合法的,那要用什麼法來為這種行為背書?
如果「在社群軟體上限制言論自由」是不合法的,那要用什麼法來禁止這種行為?
如果目前沒有適用法令的話是不是應該要立一條法?
那好,如果我們要立法的話,我們是不是應該先假設官員都不是滷蛋,人民都不是白狼,執政者都不是國民黨,把正確的流程畫出來?
先寫出一個在理想情況下可以沒有 bug 完整從開始跑到結束的骨幹,然後我們再針對不同環節修正補強?
為了讓這法令在官員是滷蛋的情況下可以正確運作,我們該做什麼防呆?
為了讓這法令在人民是白狼的情況下可以不被濫用,我們該做什麼補強?
為了讓這法令在執政黨是國民黨的情況下不會戒嚴38年,我們該Nerf什麼?
我還在講法條,純粹就法條內容本身邏輯的完整性討論的時候。你連法條本身邏輯都不觸及就直接跳到「不該限制言論自由」跟「執政者可以為所欲為」然後嘲笑我信任政府?你認真?
Ifinia
1 years ago
Andrewsonic: 不好意思,請問目前的草案裡面有哪一項是規範社群軟體上不得限制言論自由嗎?以臉書為例,通常俗稱的被祖都是所謂的違反Facebook社群守則,數位中介服務法可以管到臉書的社群守則嗎?
iightningdance: 這也是為什麼我反對你「連草案都不該有」的主張。
因為現狀社群軟體在做的事已經有限制言論自由的事實了,像 24, 25條這些「限制社群軟體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令應該有存在理由(甚至要說有存在必要都還勉強可以說得通)
有一群人抓著前半部「限制個人言論」的部分窮追猛打,反而讓人看不到後半「限制社群軟體限制言論自由」的「保護個人言論」的部分。
Ifinia: 當然現實執行面上能不能管到這些跨國企業是個大問題,甚至我覺得這法案最後直接胎死腹中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極大。
但我們不能否認「違反Facebook社群守則」的判斷標準跟申訴機制很有爭議這個事實。
提出這個法案「試圖想想辦法看看有沒有那個可能性可以」規範這件事情總是得給點鼓勵。
提克希
1 years ago
Andrewsonic: 主要是因為這是很危險的雙面刃,沒有人保證在執行『保證你的言論自由』時,其實是在刪掉不利自己的言論。
而且要是我沒理解錯的話,這個法最早想處理的東西是有人在FB或LINE投放詐騙廣告之類的東西。 應該是沒辦法管到詛客伯會不會詛你的文章。
st930579: 哇你還是不懂欸笑死。
我何時說我信任政府了?你有讀我回覆的內容嗎老大?
我在跟你說「法條本身的完整性」你在扯...好吧你也沒扯什麼具體東西就只是嘲笑跟你持反對意見的人而已。
你連我嘲笑你嘲笑我都看不出來,拜託先回去長一顆。
火星人
1 years ago
連草案都不該有那怎麼進一步的改善修正等等呢?
iightningdance: 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法案本身」為了避免這件事情發生而加入法院裁決這條件。
就算緊急事件也頂多只能無條件隱藏48小時,48小時之後如果法院裁決沒有違法或是沒有急迫危害還是得浮出來。
這在理想情況「官員都不是滷蛋,人民都不是白狼,執政者都不是國民黨」的情況下是合乎邏輯的。
當然該怎麼修正到可以不讓人利用這法來消滅異己的言論,超難,幾乎不可能。所以我也提到這法案胎死腹中的可能性極高。
r48u18chin: 但就如你所說,總是要拿出來試圖想辦法看看有沒有解決的可能性。什麼都不想什麼都不做擺著讓它爛真的...不是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有的態度。
st930579: Wow you seeing this?
This bastard can't even see himself being passive aggressive lol.
會推出違反這些觀念的組織,除非換成一批有概念的人,或者懂得聽從知道歐盟怎麼搞,為什麼沒有台灣草案加進去的東西 就不討論是不是加進新加坡那個獨裁民主國家的毒
否則的確連草案都不要有最好網路用戶的言論不應由企業審查:馬尼拉中介者原則全文 | 台灣人權促進會
iightningdance: 這個法的目的不可能是為了詐騙廣告
有權力義務處理詐騙廣告的主管機關,不會多到十五個
那個「目的」只是騙人用的作文
st930579: 被動跟主動誰比較討厭這我真的不太確定,但主動把被動拿出來真的非常討人厭。
希望台灣更好這件事我認同,但希望你光是希望台灣更好之外可以回頭看一下自己是不是哪裡搞錯或是哪裡沒看到或是被什麼人誤導了。
Good intention does no good if you fuck up.
另外就是,如果你認為我有義務在你不尊重人的情況下給你跟其他人一樣的尊重,那你對EQ的理解似乎跟我有一點出入。
st930579: 老實說一直到剛剛我都還抱持一點希望說你是真心希望台灣變好,但看來我錯了。
跟回去再把法條詳細讀過一次比起來,你選擇的是說「我好想放棄,希望你好好思考」
與其拿出具體條文詳細比對,你選擇的是「可以思考一下這件事的問題」、「看不到的話我也不用講了」、「新聞應該可以自己找」
跟參考然後詳述自己的思考邏輯來試圖說服對方比起來,你比較喜歡「很高興還有人可以給予如此的信任」、「連通訊軟體都控管,呵」
就我所接收到的資訊看來,我不得不相信你主要目的只是想顯示自己比其他人高明,而「希望台灣變好」不過是你合理化自己行為的理由罷了。
Goodbye and let's fuck off with our lives.
大家適可而止,針對或攻擊性言論請停止,
不管支持還是反對,本意是希望大家多關注這法條,
雖然我本人是反對的,但我專重支持方的想法。
討論到後面已經偏離到有點在攻擊別人的思想以及人身攻擊,
考量到自己的追蹤者,如果仍有這樣的狀況發生,
這噗便會鎖回應,希望大家盡量和平一點,謝謝各位。
大山🏔
1 years ago
Andrewsonic: 我同意你的說法,討論就是要明確具體跟精準,展現自我優越感不是一個合理有效的主張,太偏了。
我個人的立場才只是「保留態度」而已,某些發言就已經足夠讓我滿頭問號了。
越是在風頭上的話題,罩子就越要放亮,一起加油。
echo_chamber: 如果中介法通過,有網頁被下架,在目前也是會的,只是要經過冗長的程序,冗長、麻煩到沒有政府機關想去做。。。 所以當然不只詐騙廣告。還有霸凌文章、違反兒少法、違反著作權法、違反國防機密法、違犯侮辱罪、。。。等等等
peeplurk: 台灣海峽沒有加蓋,謝謝
O光
1 years ago
peeplurk: 妳說的這些都沒包含擔心怕被政府機關找上門而自我審查自我言論控制的民眾耶,
哪不就跟對岸的送中法一樣,法沒犯法就不用怕被抓,不討論政府施政及要員就沒事
之後要是民進黨跟中共簽和平協議妳也只能舉雙手讚成囉,畢竟ECFA民進黨受益者不少,以商逼政不都是民進黨以前告訴我們國民黨就是這樣被中共操弄才想簽和平協議,民進黨裡誰在中國做生意?
O光
1 years ago
還有,噗主有在創作18禁圖
中介法裡太多模糊的地方,甚至可以要求平台管理18禁圖,噗主自己衡量一下現在自己畫爽圖可以貼在噗浪平台上,中介法過了之後平台自我審查不再給噗主或妳各位貼澀圖,然後妳不能罵,上面護航政府的帳號也不會為這事道歉負責,這樣真的好嗎?
第五條
提供數位中介服務,除依法律規定且符合下列事項者,
政府不得限制之:
一、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人性尊嚴之保障。
(二)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三)犯罪偵查或追訴。
(四)族群、性別、宗教、國籍等仇恨或歧視行為之防制。
(五)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
(六)公共健康之維護。
(七)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火焰貓咪
1 years ago
噗主不是有說他反對嗎
五、六會影響到R18圖
四的話還可能影響到關注免術換證的人喔
yukimatsuri: 兒少法管的是未成年人獲取管道
中介法是直接要求平台撤掉
法律效果不同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