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因為之前有碰過相關法律的問題可以說說。先聲明:我自己沒有參與同志遊行的訴求草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在舊法(還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的年代,就有出現過案例,是成年人在聊天室約砲跟性交易,對象也是成年人,但因為聊天室的分級措施不被法院認可(當然有那個「滿 18 了沒」的按鈕,但法院覺得沒屁用),所以就被判有罪。這規定事後有弄出個
釋字 623 號解釋。不過,司法警察在約莫十年前(現在是否仍是如此我不知道)還是蠻常辦這種案子,畢竟坐在電腦前做偵查就好,所以可以出現一個網路留言被十個不同縣市警察局傳去的案例,而法院的裁判也相對寬鬆(=容易入罪),其實也有被學界批評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