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是說印象中以前去法律系看美眉兼旁聽時,教授有講過「憲法保留」這個觀念。意思是說憲法是根本大法,通常只作原則性的宣誓,但有一個例外,就是非常重要的東西,憲法會寫死,不讓立法機關有模糊的空間,這就稱為「憲法保留」。反過來說不是「憲法保留」的東西,就是立法機關的權限。又因為憲法通常只作原則性宣誓,所以各國都會有解釋憲法的機關,在美國就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台灣就是以前的大法官會議,現在的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機關應該只能在法律與憲法有牴觸時解釋憲法,如果不是「憲法保留」的東西,卻利用解釋憲法的機會自己創造出來,就不免出現法官造法、凌駕憲法的問題了。這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就個人的淺見來看,似乎認為墮胎問題並不是「憲法保留」事項,應該回歸到立法機關,而美國是聯邦制,各州州議會都有立法權,因此將這個問題交由各州來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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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沒記錯的話,之前要通過「憲法訴訟法」的說帖之一,也是因為台灣的大法官會議,並不是一個審判機關,因此會議的過程較不公開,也常有獨斷解釋憲法的疑義,為了限縮大法官會議的權力,公開整個解釋憲法的流程,因此推動「憲法訴訟法」的改革。
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不過我個人是反對嚴格限制墮胎權,不要跟我講神學那一套,我是覺得一個孩子如果不是在期待與祝福下出生,通常都是悲劇啦。
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而且子宮是女生的,在小孩還沒有離開子宮前,房東有權利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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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婚姻也不神聖,如果妻子會不顧丈夫的反對,堅持要墮胎,那這個丈夫問題也很大。
那個...我們台灣的憲法走的是歐陸大陸法系統 跟英美法系的做法還是不太一樣的 所以要直接套法律保留的概念過去英美法還是有點落差啦...
不過我個人是滿認同你的觀點 女性婚育的自主權在現代應該要是基本人權一環才對
精進波羅蜜
3 years ago
angelustsuki: 瞭解,謝謝您的提醒。
sophist4ever: 感謝哥 哥的見解也很精闢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生下來會製造更多社會問題的胎兒,墮掉不是壞事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不過「就算不被期待與祝福下,社會也不會放棄任何人」這算是西方價值觀和韭菜國最大的差別之一吧

也因此他們才會陷入定義何謂人的爭論中,韭菜國價值觀下沒這個困擾
Goshawk
3 years ago
住9個月還來不及搬出來的房客只能乖乖被房東全權處理也真是有夠衰
所以也有人覺得鼓吹極端的墮胎自由是一種懶政,前端的衛教不管後端的社福不做只會喊墮胎
依尼格瑪
3 years ago
台灣現行法令 對24周之後的墮胎也是有限制的
francesp
3 years ago
找了一下西班牙 義大利和德國的墮胎法 原則是合法 但是很多但書 畢竟是天主教國家 西班牙義大利不是每個醫生都願意執行墮胎
歐洲一堆比美國嚴格的
fhrop450215
3 years ago
看到美國觀測站又在鬼扯了ㄏㄏ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Goshawk: 九個月墮胎對母體有嚴重的傷害
各國墮胎法應該都不會開放
欸Juo
3 years ago
之前米國的激進墮胎支持者不是還主張出生後也能墮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athird: 極端的言論,討論不完
athird: 紐約30週
那個到底要叫嬰屍還是胎兒
fhrop450215
3 years ago
SOSOBI: 沒登記都可以墮的中國好進步
fhrop450215: 現在不是不準墮胎了w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SOSOBI: 美國醫療業獨步全球吧

懷孕24週後,胎兒已成型、存活率高,此時人工流產等於剝奪胎兒生命權,而且引產過程中可能引發大出血危及母親生命或是人工流產手術併發症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台灣2019年曾有公民團體提出「人工流產應在妊娠8周內施行」之公投提案,不少婦科醫師紛紛怒斥不合理,衛福部長陳時中當時也表示,限縮流產施行周數會有很多問題,「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最後中選會認定該案不符規定,決議駁回。
8 週真的太短了,很多人發現懷孕都快要這個週數了……
iamfugue: 台灣是12週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所以我說,那種極端的言論討論不完,沒有意義
Domo☆珈琲🦮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30周是紐約
smith48763: 美國就各州有自己的玩法
馥格-人類的悲歡並不相通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SOSOBI: 台灣應該是 24 週?我只是想說上面 Swift 引用的那個提案太極端了,這已經快要等同禁止墮胎了
iamfugue:

依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周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12周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超過12周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超過24我記得是真的要有醫療理由 比如說畸胎、死胎這一類的,足以影響母體這樣
Domo☆珈琲🦮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angelustsuki: 是的

美國禁墮胎的州也是危及母體生命是可以墮胎的
Swift(褐雨燕)
3 years ago
強姦導致肚子搞大,一般三個月(12週)就會知道,超過24週是真的有風險

所以我只能說紐約醫療業獨步全球

懷孕三個月到六個月,給孕婦有三個月決定權,是目前台灣法律的規範
swiftwang: 加州才真的獨步全球
SOSOBI: 加利福尼亞共和國嘛...不意外就是了..
欸Juo
3 years ago
問題應該在於很多極端的東西會混在正常提案裡面 過了就不得了了
athird: 沒錯
通常是贍養費官司打輸了才要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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