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354條規定,售屋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即使是契約上有加註「現況交屋」,只要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半年內通知屋主,就可以依法請屋主擔起瑕疵擔保責任。但若賣屋者已提前告知買方房屋瑕疵,並寫在屋況說明書中,雙方同意以減少價金的方式成交,並在合約上寫明為「現況交屋」,未來賣屋主才可以不用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900萬買邊間房…她住半年「悲劇發生了」!網嘆中圈套:台灣房地產玩法 | 好房網 | LINE TODA...
掰噗~
3 years ago
這件事情世界上只有三個人知道(ninja)
可以喔汪
寧如魚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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