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已升官轉任新北家事法庭法官的蔡甄漪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1起搶奪案件過程中因重大違失起訴被告,導致被告冤獄服刑119天判決表示,被告許姓男子因此坐牢119天,獲賠冤獄補償新台幣59萬5000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蔡女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悉數繳納賠償款。監察院去年1月間以13:0通過彈劾蔡女,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後指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客觀性義務,蔡女所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未要求告訴人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法人特徵也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為照片中標識為作者的個人而是機構前檢察官辦案瑕疵釀冤獄 職務法庭判決申誡處分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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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arthur
2 years ago
於起訴或不起訴時所依憑之卷證資料,及其主觀上心證形成之理由與邏輯,如未違反一般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即無濫權起訴之違法失職可言。然則,檢察官於蒐集、調查證據時,尚未達於提起公訴與否之決意階段,是其蒐集、調查證據之作為,如未遵循程序法令規定及重要之基本法律原則,而有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者,尚非不得據為懲戒之事由。職務法庭就前檢察官蔡甄漪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
Peterarthur
2 years ago
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臺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向她求償33萬元,並經同意於110年3月1日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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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arthur
2 years ago
應給予原告受評人憲英於原處分作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姦查法院認定,本件職務評定的原不處分起訴書作成前,未給原告知悉陳述意見機會,為程序瑕疵,且致使無從補正,明顯有違法檢察官劉憲英考績丙等提告勝訴 宜檢提上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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