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muzik: 法條的用字是一個大概,不可能很精確的去描述每一種情況,要很精確的話,立法技術上是不可能也做不到。法律適用在個案有時候要靠立法理由、立法院的議事錄、判決先例、法理來推論能不能這樣解釋跟適用。
但我認為吳佳樺判決書裡講的性自主權是偷換概念就是了,最早是因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衍生出來有拒絕跟別人性交的自由,怎麼會變成就算我結婚了還是可以有出去外面找別人相幹的自由,她根本就偷換概念。噗浪上的進步派在那邊覺得什麼專屬於對方的這種想法很物化人,啊洗咧靠杯喔,婚姻制度的本質就是怎麼分財產,配偶就是你那根專屬於她,她那邊也專屬於你,你們兩個互相專屬也互相物化,根本公平的要死也現實的要命,哪是那群進步派笨蛋滿腦子想的那種粉紅泡泡。如果不想被專屬那就不要結婚啊,他媽的就有骨氣一點不要肖想人家死後遺產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