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少數跨性別者推動免摘除器官即可進行性別變更登記的要求,既然並非其族類的心理真正需求,其動機引人疑慮,一是變更國家對於性別的定義;二是同性戀者的婚姻權恐怕會藉以暗渡陳倉;三是不想摘除器官的「假性跨性別者」的心態是什麼?
我一開始看到「同性戀者的婚姻權恐怕會藉以暗渡陳倉」還想說是不是反同,但後來意識到。如果真如「跨拉」所說,生理男沒變性的跨女拉子「換證後」與生理女結婚,是不是直接納入民法規範,那當初動員一堆人站隊的同婚專法是不是等同無意義了?
以及,生理男與生理女的配對如果也能稱為同志結合,是不是就等於改變同性戀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