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以下引判決文片段
「立法者未肯認具有該特定親密關係之人享有「身分權」之法律上權利。」
「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
而釋字第748號解釋固肯認「婚姻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參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3段),然上開婚姻自由之內涵並未包括配偶權之概念,故配偶權是否屬於憲法上之權利,實非無疑。
刑法「通姦罪」目的合憲性之審查,即明確指出配偶雙方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實際上係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器官之排他、獨占使用權【性忠誠義務】,而此即為配偶權之核心要素。
另配偶權之核心要素:「性與感情、精神、行為之獨占、使用權」,無非係將配偶物化、隱含為他方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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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第791號解釋未再引用德國制度性保障理論,僅指明婚姻係一種制度,將之視為對於同性婚姻、通姦罪性自主決定權之限制,並以之作為目的審查之標的,足見我國憲法規範已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由原本夫妻雙方為「生活共同體」(釋字第554號解釋),變遷至重視婚姻關係中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包含性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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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之「配偶權」概念,更不應承認此為「婚姻自由」所涵蓋之憲法上權利。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奇葩論點實在有點多,看得我上班都笑出來
Genei
3 years ago
幹,這甚麼拉基?刑事你要說通姦除罪了我就算了,反正實務上本來妨害家庭就是走民事求償,然後你現在跟我說民事也不用?幹,這她媽不叫做鼓勵外遇叫做甚麼?大家都不需要對婚姻忠貞,那法定義務要不要一起廢一廢?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Genei: 到底是被告律師太厲害還是法官迴路太奇葩,這比寵物死掉算不算侵害飼主人格權還要厲害,直接把民法人格權和婚姻制度打爆。
Genei
3 years ago
徐安傑那個我願意承認審判獨立,也可以接受他以言論自由保障來判,但是這個真的屁放得太臭,完全鼓勵通姦耶。那何必要有婚姻制度,為了方便死後遺產第一順位繼承嗎?義務不用守,權力通通有,禮樂崩壞就是從這開始的。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Genei: 原告應該100%上訴吧,高等法院如果沒有廢棄原判決就真的要變實務見解了
Genei
3 years ago
查了一下,現在只有兩件,這是第二件,然後兩件法官都一樣。所有可以說這是特有種法官的特有種判決,上訴收工。除了標新立異以外我感覺不出任何東西。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Genei: 據說這法官的老爸還是釋字791(通姦除罪化)唯一一個提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我覺得是小孩和老爸吵架然後來自己的判決鬧脾氣
原告林女
3 years ago
會上訴喔,就是要多花時間和金錢就是了。我是原告。
Genei
3 years ago
很遺憾你被當成父女嘔氣的犧牲品,浪費你一個審級,至少這個神奇的論述不是現今台灣法院的通說,祝你上訴順利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aprilmuzik: 這個判決真的太脫離法理,翻盤應該問題不大,但還是辛苦了。
阿拉拉
3 years ago
aprilmuzik: 我也覺得翻盤問題不大,辛苦了。
原告林女
3 years ago
wayne11183: 謝謝。也謝謝您去看了判決書。新聞報導反應不了事實,判決書也反應不了,比如法官完全沒有回覆我們在訴狀中提的民法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及排他性等等,20頁內容都在宣導自己的理念,我想爭論的點基本上就是這篇評論:: 司法話題》打官司看運氣 北院60分之一碰上吳佳樺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強欲のB大嬸
3 years ago
aprilmuzik: 那位法官就是把人格自主極大化,我覺得他只差沒寫婚姻制度根本沒有存在必要了,被這種考上法官也是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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