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以下引判決文片段
「立法者未肯認具有該特定親密關係之人享有「身分權」之法律上權利。」
「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
而釋字第748號解釋固肯認「婚姻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參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3段),然上開婚姻自由之內涵並未包括配偶權之概念,故配偶權是否屬於憲法上之權利,實非無疑。
刑法「通姦罪」目的合憲性之審查,即明確指出配偶雙方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實際上係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器官之排他、獨占使用權【性忠誠義務】,而此即為配偶權之核心要素。
另配偶權之核心要素:「性與感情、精神、行為之獨占、使用權」,無非係將配偶物化、隱含為他方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