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eaX55: 以法制而言,我國是採私扶養優先,也就是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人,劃定一定範圍的親屬賦予民事上的扶養義務。
義務人的範圍應該是依當時立法者的考量,這部分也確實有討論空間(其實扶養法制問題多了去了一言難盡),儘管通常會需要發生撫養的可能性很低(例如以本篇關心的兒媳,就必須要公公或婆婆雙方或僅存的一方無財產無工作、兒子已死且無其他在世兒孫、公公或婆婆也沒有其他在世兄弟姐妹這樣的情況)
一般民間所說的扶養範圍其實大得多,很多情況義務人照顧權利人,並不是因為權利人沒有財產,這不是法律明文嚴格意義下、維持生活的扶養。所以兒媳、女婿被要求要出錢出力的時候,不是因為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發生,而是因共同生活彼此支援的期待(比較接近情感上)
如果沒有牽扯到其他情況,拒絕配偶要求出其父母生活費,並不會被認定未盡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