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117
最近看到一件消費爭議,大意是買家在網路訂製手工餅乾做為婚禮小物,買家要求3月1日之前收到,賣家也同意,最後餅乾抵達取貨門市的時間是3月1日下午。然而婚禮是3月1日中午。
latest #28
-某人-
2 years ago
不過寫3/1之前的話,3/1下午收到算合理範圍內吧....他要保險應該要訂個前一天????而且店到店基本上時間也沒那麼精準,請店家寄黑貓這種能指定時間的宅配會比較穩
阿鳥🐣
2 years ago
對「之前」二字的認知不一樣嗎(aha)
看到這句我會認成是3月1號當天之前收到
也就是最晚2月28號就要收到了
芬狼@狼谷 白夜
2 years ago
這婚禮負責人的鍋,這種要時間的東西一定要對好雙方的時間點,而且需要提前檢查整理的東西竟然當天才送到,心臟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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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
2 years ago
婚禮是中午 東西定當天到貨 這心臟超大顆
芬狼@狼谷 白夜
2 years ago
開始工作後,我一律在時間點上不說之前之後禮拜幾,一律說好確切日期和時間點,最好幾分都說清楚(
我做過幾個工作,「3月1日之前」指的都是3月1日下班前,顯然這買家的認知不太一樣
-某人-
2 years ago
查了一下字典確認定義...之前=以前=包含3/1這一天
-某人-
2 years ago
MCMLXXXVI: 真的...
雪球❄185
2 years ago
雖然覺得負責人心臟有點大顆
不過在溝通上, 我也會把3/1之前收到認知為最慢2/28到達
不曉得為何我感覺3/1前是包含3/1,3/1之前是不包含3/1,為什麼呢......不過有爭議時當然依字典為主。
阿、看到回覆有好幾位跟我有一樣的感覺XD
食品有可能會因為效期或新鮮度而希望當日送/收到
不過如果是食物的話時間上絕對會更精確(日期和幾點幾分收到)
芬狼@狼谷 白夜
2 years ago
所以這種有時間限制類型的,不是要提前就是需要直接講確切日期,請大家學個經驗,絕對不要一個之前各自表述XD 這在日常絕對很常發生(
芬狼@狼谷 白夜
2 years ago
sibinfrog: 其實,餅乾這種東西你真的寄送絕對不太可能當天做的,這種想要最新鮮的想法其實很不切實際XD
Fenwolf: 對,餅乾的保存期限很長,這件事單純是溝通理解的問題
民法上好像沒定義「x日之前」是否包含x日當天的樣子?
給付遲延 但是不知責任該算是賣方晚出貨or物流塞車
賣方可預見但不作為?
物流除非有宣稱時效不然也沒什麼點可抓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感謝各位踴躍回覆,我來講一下我對日期的想法。單就日期來說,這件在溝通上實在不能說沒有瑕疵。雖然是說3/1「之前」,文義上看起來好像是3/1當日開始之前就要收到,但依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如果只是單講3/1「之前」,解釋上可能會傾向把3/1當日算進去,也就是3/1 當日結束前(23:59)收到,都可以算是3/1之前。另一個常用的用語是「以前」,基本上也是相同解釋。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因此我會覺得這件爭議主要問題在溝通,如果是像婚禮這種特殊場合,比較保險的方式就是約好前一天=2/28當日結束前收到(避免單講「3/1之前」可能產生的認知歧異)。我之前在網路購買交換禮物的時候,通常也都會註明哪天要交換禮物、希望可以在舉辦交換禮物的前兩天收到,讓賣家可以安排出貨日期並考量物流因素,比較不容易產生遲延的風險。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如果身為買家,可以做的事情是在下訂單時向賣家說明婚禮具體舉行時間,下訂手工餅乾是用來在婚禮當日發送給賓客,讓賣家清楚認知收貨日期是這筆交易的重要事項。或許有人會覺得「我就單純下訂餅乾,賣家承諾到貨日期就好,為何有必要和賣家提到婚禮?」,但這在法律上是有意義的,也就是會影響到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好2/28收到餅乾,賣家卻因故無法準時交貨,這時候就構成給付遲延。在法律上買家可以做的事情,除了請求因遲延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外,最重要的當然還是賣家還沒交的貨要趕快交出來。但以婚禮的例子來說,餅乾是作為婚禮小物使用,如果婚禮都已經結束了才收到姍姍來遲的餅乾,這時候賣家再出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買家在下訂單時有確實告知婚禮日期、以及餅乾是作為婚禮小物使用,這時候婚禮日期就會成為契約目的,不是在特定日期出貨就不能達成,買家就可以主張拒絕收貨,直接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比如相當於餅乾的價款,或是因為沒收到餅乾而臨時下訂了比餅乾更貴的巧克力,因而產生的價差),或是主張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等於契約從未存在過,賣家必須退款)。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但如果買家什麼也沒說,賣家對於餅乾作為婚禮小物乙事就沒有任何認知,即使賣家錯過婚禮才交貨,買家也只能要求因遲延所發生的損害賠償,無法立刻解約(要求退款說我不要了)或拒絕賣家姍姍來遲送來的餅乾(很晚送來也還是得收下)。這就是我建議身為買家時要明確告知的原因。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換過來,如果身為賣家,在像是婚禮這種特殊場合的訂單,我會建議和買家詳細確認特定交貨日期。特別是如果貨物是透過物流寄送,還要多一層物流的不確定性,這部分的風險要歸由誰來承擔,就是雙方在交易時必須討論到的議題。舉例來說,約好2/28要收到餅乾,賣家在2/24就寄出了,但平常兩天內可送到的物流,因物流過失而在3/2才送到,這時候賣家到底有沒有違約?通常在沒有特別約定的狀況下,解釋上比較可能是賣家要負擔物流遲延的問題(然後賣家再基於和物流間的契約向物流要求賠償),這時候賣家就必須考量到運送上可能產生的遲延風險,而必須提早規畫出貨日期,或是安排比較保險的運送方式。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當然,如果要完全避免前述的物流風險,賣家也可以和買家約定只承諾出貨日期,只在違反出貨日期的情況下負遲延責任。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賣家可以告知買家依物流常態,依該出貨日期通常可準時讓買家收到,但因無法絕對保證物流不會發生任何狀況,請買家下訂前自行評估是否能承擔物流的遲延風險。(但如果這樣約定,買家也可能顧慮風險而選擇不下訂單,這點就要看賣家如何評價風險及做出決策了。)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大概是這樣,另外補充兩篇文章:
第一篇是關於法律上期限的計算方式,其實期限的計算非常重要,每次計算上訴期間都很誠惶誠恐很怕算錯。有興趣的話歡迎讀一下這篇:
法律百科|法律上的期限怎麼計算?年月日各有幾天?雖然第一天不計算看起來有點複雜,但以這篇文章的舉例,7/1約好還錢期限15天,實際上計算就是1+15=16,7/16當日結束前要還錢。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第二篇是和「之前」「以前」有點類似的問題,也就是法條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數字本身。2人以上包含2人。
法律百科|法條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數字本身嗎?刑、民法或其他法律有不同嗎?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最後的結論是希望大家在進行交易時,特別注重溝通是否足夠特定精確,不只日期,其他交易條件也都一樣。現代交易很方便,按一個鍵就可以下訂,簡單寫一句話都是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但有時候表意人心裡怎麼想,和客觀上的意思表示文義不一定一致,因此不幸產生爭議。這時候可能你會覺得很無辜,覺得當初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如何如何、不應該這樣解讀,但因為我們都不是表意人、沒辦法得知當初你真正想說的內容是什麼意思,在法律評價上當然都是以文字的客觀文義為準,因此還是建議在進行交易時謹慎溝通,降低雙方認知不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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