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115
讀者提問回覆集中串。
latest #12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讀者提問:「所謂體質不良和體質良好的案件是什麼呢?」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以我的理解來說,一般來說體質不良的案件,大多是案件本身沒有著力點、律師能做的有限,結果沒意外就是那樣,粗暴一點來說就是「沒救了」。舉例來說,如果A借10萬元給B,但過了20年才想起來去跟B要,這時候找律師評估,我們可能就會告訴A說因為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即使告B,B也極有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敗訴機率很高,因為時間真的過太久律師也無能為力,那我就會覺得這件算是體質不良的案件。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當然體質不良的案件,當事人還是會需要律師來控制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損害,但減少的程度有限。體質良好的案件則相反,整體案情對當事人有利,在各方面都容易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主張,律師可以大展身手在許多層次進行攻擊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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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讀者提問:「請問社群軟體上的訊息,在當前實務上的證據效力如何?比如LINE、Messenger、Plurk、Twitter,或是拍賣平台如露天、蝦皮的私訊等等。因為是日常中極常使用的溝通管道,產生糾紛的話,以往溝通的痕跡都希望成為證物。如果證據效力不佳的話,我們在用這些管道溝通時,應該如何留意使用方式,才能增強它的證據效力呢?」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問得很好,基本上我們在承辦案件的時候,會鼓勵當事人把能夠提出來的證據都提出來,且最好是以連續截圖的形式提出,降低被認為有片段割裂訊息(斷章取義)的可能性。但證據提到法院裡,確實還是會有證據效力的問題,也就是證據能力(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明力(具有證據能力,但這份證據究竟能證明事實到什麼程度)。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由於證據能力的議題很複雜,區分民事和刑事程序,細講可能可以講一小時以上,在這邊我就簡單提出幾個想法:
1.因為現今社會生活廣泛使用社群軟體,只要沒有特別爭議情形(比如違法取證),且提出方也能證明訊息紀錄完整且未造假,法院通常會把它當成是證據(至於能證明事實到什麼程度就另論)。如果搜尋判決,可以發現LINE截圖算是很常出現的證據。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2.承上,如果對方爭執該證據,提出方就要證明自己提出的對話紀錄是完整真實而未被變造偽造。這點除了提出完整截圖或螢幕翻拍畫面以外,也可以選擇在法院當場勘驗(在法院當場上網進入社群軟體打開該段對話紀錄,證明截圖沒有被竄改)。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3.要特別注意的是社群軟體的可編輯性,比方說LINE紀錄因為已送出的對話無法修改,一送出就板上釘釘,即使對方爭執,只要當場勘驗手機上的訊息內容和截圖相符,就比較不容易被挑戰(但因為有刪除本機訊息功能,還是有被挑戰的可能性)。但如果是Plurk,擁有噗幣的人就能修改內容,屆時就容易被爭執說截圖裡的對話內容被修改過,會增加舉證上的困難度。在這一點上,我會建議在進行重要事項的溝通時,盡量使用不具修改訊息功能的社群軟體,且可優先選擇社會上較主流、多數人較熟悉的社群軟體(比如LINE),以提高法院的熟悉度和信賴感(畢竟越陌生就越容易產生不信賴感,也需要花更多時間去讓法院瞭解相關訊息紀錄的機制)。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舉例來說,我有遇過一個案件是在IG限時動態所產生的爭議,但因為其他承辦律師對IG不熟,以至於對於IG訊息界面充滿誤解,光是內部釐清案情事實就花了不少力氣說明。這個案件後來沒有上法院,但可想像如果進法院要提出這個證據,大概要在書狀裡花一些篇幅解釋IG的訊息該如何解讀。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4.另外有個要注意的就是在溝通的時候,要盡量寫清楚主詞,並避免夾雜無關的內容。具體可參考之前我在 這噗 裡提到的這個段落:
https://images.plurk.com/MEOf4tgSHnE1s9Mi9J062.png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讀者提問:「請問對方在IG上傳影片過來,我螢幕錄影起來但沒公開,這樣會有觸犯任何法律嗎?」
古備前律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螢幕錄影但沒公開,至少會有著作權法上擅自重製的問題,後續就要看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
可以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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