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等20名被害男子陸續支付金錢,由台灣多名女子取款後,交款給集團會計對帳,再將犯罪所得的75%至80%,透過地下匯兌方式給大陸「CALL客秘書」主持人;犯罪所得的10%至12%,分配給各取款小姐,並按取款小姐與被害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另發給每次新台幣8000元至1萬元的酬勞,其餘犯罪所得則由余依珊取得。一審認定,余依珊行為構成20罪判刑4年6月,經上訴,二審認定余依珊構成17罪,另3罪罪證不足,17罪各判1年至1年6月不等刑期,應執行4年徒刑,經上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今天考量17名被害人共被詐騙新台幣179萬7000元,余依珊行為構成17罪,考量她坦承犯行並分別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等情形,依17個加重詐欺罪判
女撞球手組織剝皮詐騙集團 更一審仍依17罪判刑 | 社會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