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我是某串串外串的walnut@@
噗主主要是想討論什麼?
我對跟騷法的認知也是認為
【「反覆進行使人心生畏怖以致妨礙生活的跟騷行為」應該才是重點】
所以應該與性別並沒有太大的關聯
不必事證同性是否追求
不過我看還是滿多人覺得【異性追求】才是重點
我覺得這樣是不是有那裡解讀上產生誤解
或許因為法條剛成形,所以只能先侷限在追求這一塊
但騷擾通常不僅僅是追求
昨天新聞才說藝人康龍的兒子差點殺人
康龍也聲淚俱下說他跟兒子甚至去神明面前發誓過,要斷絕關係
但法律上,親子關係是不可磨滅的
康龍這個案子,其子對康龍跟康龍孫子造成的影響,應該也適用於跟騷法才對
spider1698: 昨天新聞是牽扯滿多的
前妻吧,似乎是康龍的兒子剛出獄,差點把前妻的家人殺死
記者去訪問康龍,康龍有說不想跟他有聯絡,但對方還是偶爾會回去要錢,兩百三百的他會給,多的也不會給
但這樣持續騷擾讓他生活很困擾,孫子也很怕爸爸
因為沒有提到家暴定義的部份
所以也不知道可不可以用跟騷法
前妻的家人是說對方常常來騷擾,導致他們一家都很緊繃疲憊什麼的
這次可能有引起激烈衝突,才有人受傷,受害者受訪時脖子一堆傷口,有點恐怖
應該說依照第3條的規定,一開始設立的目標應該是因為被不當追求、關係想像而被騷擾的當事人(有性或性別關係)及其親友(無直接的性或性別關係)的法益吧?
我也有在想這樣有辦法囊括所有種類的跟騷嗎?如果對方今天妄想他的工作就是要跟監我24小時導致我被騷擾,那又該怎麼處理?有其他的法規可以處理嗎?
甚至有的是狂熱粉絲跟騷崇拜的偶像,這邊也不一定會有性與性別的關係存在,但當事人真的會深受其擾,那又該怎麼辦?
如果上面成立的話,狗仔是不是也得失業了(???)
當然我也不求要一條法律就包山包海,那樣往往會出現不少問題。
bbq2569: 對方妄想自己是監視者的狀況,現在可以要求法院把對方交去監護(類似強制就醫)的樣子
【如果對方今天妄想他的工作就是要跟監我24小時導致我被騷擾,那又該怎麼處理?】
我覺得這邊就可以由所謂跟監那一塊(徵信社?)相關法條去佐證他是否受委託
至於康龍的兒子這邊,感覺可以分時機點討論。
當他手段已經從單純跟騷上升到殺傷事件的時候就有其它法律可以處理了。
beer8269: 可是就醫這塊真的法律定義還很不明確
我家附近有個精神病患是有攻擊行為的
他至今只有被強制家屬嚴加看管
但還是經常會看到他出現
還有一個案例是惡鄰居,但沒家人,這種很明顯有精神疾病的人,造成個大社區住戶困擾,也無法可拘束管理
後者惡鄰居這個案例是,他居住在我家社區,但他本身在各大社區都是黑名單
已經到處被趕,之前被趕到只能住在路邊違建鐵皮屋
去年年初因為在居住的鐵皮屋,造成附近環境髒亂(做回收)
跟造成公共危險(養野狗,野狗追逐路人導致受傷、破壞附近居民物品等等)
而被地主驅趕
去年住進我們社區之後,就發生了許多爭議
例如在對面幼兒園門口養貓,但飼料造成歡鏡髒污被要求禁止在此餵養
他就去撿貓屍體放在人家大門口,被園區當作恐嚇手段而報警
騷擾原因真的很多,有的可能出於民事糾紛,還是就丟民事解決?
鄰長被通知之後有來找做回收的這位對質跟勸說,但這位直接說警察有他的電話,是因為社區主委洩漏,他沒有殺人放火不會被警察紀錄電話云云
從此開始了騷擾主委的行為
例如針對主委的殘缺人身攻擊、每天去主委門口叫囂,刻意阻擋主委進出車輛的動線等等
這種跟騷法不知道是否適用
然後精神疾病的監護問題……雖然這議題的源頭也的確是我提出來的,不過講完之後才意識到這塊議題真的太大了,大到再獨立一串也沒問題。
bbq2569:
ಠ_ಠ: 感覺難,但如果開始連主委親友都針對下去或許適用?在這之前好像只能公然侮辱、誹謗、社維法、強制罪之類的?
bbq2569: 目前民事部分訴訟可能都無法,對方就靠回收過活,就算民事訴訟對方也不見得能賠償什麼
惡鄰條款這個,因為他是承租方,我們一直在聯繫屋主,但屋主只負責收錢,都把責任丟給仲介,丟皮球的最後都是不了了之
社區住戶也滿困擾的
警察都跑到腿斷了,只能建議我們隨時錄影存證.......前陣子因為擅自打開逃生門,間接造成公物壞損,有被管委會警告
但他現在看到管委會跟守衛都用辱罵羞辱的方式,甚至會噪音汙染(尖叫大罵長達10分鐘多)
就很難解決
如果跟騷法適用這樣的狀況,我們真的可提早解脫..........但因為他又不是針對特定單一人士造成的騷擾,所以感覺又很難界定
還有我家小孩也有夢女騷擾.....但對方就只是用IG小帳營造出我家小孩在跟他交往的假象,只有造成我家小孩朋友的誤會,但沒有實際與我家小孩接觸
我覺得這跟騷法也無法完全適用
ಠ_ಠ: 這聽起來像瘋狂追求者
適用跟騷法的機率不小
我知道有人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看法,比較像是把妨害性自主罪這類刑法的一部分東西外包出去(?),沒記錯的話好處是程序相對精簡、不那麼曠日費時。
跟騷法的性質上比較接近這種東西(?)的感覺,
beer8269: 因為法條敘述是直接造成當事人困擾,但他現在目前行為只有
間接造成困擾所以跟騷這一塊,我們都還在觀望中
bbq2569: 試指判斷方式較為精簡
往後如果遇到個案會再利用其他法條細分的狀況嗎?
ಠ_ಠ: 應該說現在就是把現行會丟給既有法律處理的跟騷行為先集中一部分起來丟給跟騷法處理。
說是個案其實就是沒能被跟騷法包進去的跟騷行為,所以就只能用老方法了。
話說用小帳經營交往假象,是直接假冒他人名義申請帳號並發文互動嗎?這樣的話偽造私文書不知道可不可行?
如果對方是未成年的話這個手段可能對當事人有點重,但早點讓對方知道做任何皆有效應責任或許是件好事;成年人的話,我只能說成年人的容錯度本來就不高,過往沒人能教他就他衰;如果是生病造成的話,不管成不成年都趕快去看醫生。
bbq2569: 對方是會在現場增加跟我家小孩臨時接觸的機會
例如我家小孩當下欠缺某件物品,一條領帶、一個髮夾、一瓶飲料、尋找公車站
之類的,他會在眾多人群中,出借領帶/髮夾/飲料/告知公車站怎麼去
然後把這些資訊放大成【我家小孩特地找他討要】or【我跟他擁有定情信物】之類的文章,發表在IG各版公開給兩人有接觸的共同圈子的人脈知道
然後當這些人去詢問時,他會避重就輕地,要這些人自己去問我家小孩
我家小孩針對沒有交往這件事,解釋很多次
之後乾脆有對方的場合就不出現,能0接觸就0接觸,但還是無法阻止對方私下追蹤其他共同人賣的動態,然後追蹤我家小孩行程(例如透過共同圈子人脈知道我家小孩接下來會出現在哪裡,他會去現場側拍我家小孩,發文呻吟)
例如今天我家小孩拍照需要一條領帶,他會說他剛好有,出借之後他可能會側拍我家小孩,說類似於【他戴上這個顏色真好看,他知道我是特地為他挑選的對吧?】
然後在歸還時發動態類似於【定情信物?】之類的文章
至於法律的部分,或許哪天會有另一個跟騷相關的法案,像性騷擾防治法那樣包山包海把剩下的跟騷問題囊括進去。
不過當初性別三法的處理方式是以發生場合下去做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場所」、「性騷擾防治法→營業場所負責人跟騷擾者的雇主(這條法律真的很神奇(非褒義也非貶義))」。
上面有提到的問題感覺都更偏向行為定義的部分,而這些定義落差跟場所沒有絕對關係,目前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想出場所以外的條件去區隔其中落差,動機會是個好方法嗎?各機構的權責不知道又會變怎樣🤔
ಠ_ಠ: 已經跟到現場我覺得可以符合了
第一個就是「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才想到一直在糾結他行為沒有直接造成傷害
忘了他有跟到現場
在侵犯人格權法益這邊感覺上不太好判定是否能成立。
不過
✔反覆、持續
✔違反其意願
✔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三角形是我不太確定但我認為應該可以成立。
這樣歸類起來清楚許多
果然還是要用文字敘述,光用想的還是會有些出入
感恩旅人幫助
扯回來講到這次提到跟騷的原因來自不精明跟草莓對海月的事件
是否除第三項,其實也是適用的,只是會否因為第三項的【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而構成需要用其他的法條來輔佐
就會是現在其他判斷的準則了
不過因為海月本身並不打算追究這件事,只要這次事件在第二季這邊做個完結
這件事應該也就不會成立跟騷
除非後續又有動作影響海月,才有可能成立跟騷
應該是這樣的狀況?
海月這件事的話,如果先不論性與性別這個構成要件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例如:貶損對方人格等)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例如:以關心為由瘋狂傳訊洗板)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例如:以關心為由瘋狂傳訊洗板)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多次影射當事人有不正當交往關係)
這幾個有可能踩線
如果將性與性別考量進來
可能就上述的最後一個了(七)。
舊方法可能是
三→前兩項恐嚇相關、剩下妨害名譽相關。
四、六→強制罪、社維法
七→妨害名譽相關
✱但六跟七我覺得微妙的點在於對/向特定人這個部分,是否意味著如果今天是對/向不特定人進行這些行為即不適用,即便內容有指涉特定人?
→如果上面理解無誤,七刻意限制「向特定人」可能是為了處理妨害名譽意圖散布於眾無法處理的部分;但六的話像噗主小孩遇到的,這種難以認定名譽是否受損、又不對特定人展示播送圖文影音的行為,或許可能會被排除在外?
感覺可以處理的狀況又變多了
果然還是要針對許多細節再去分化的感覺
至於提到協力者這部分,感覺還又有討論空間了……例如是否刻意或是不經意,例如毫無交集的鄰居或同事,只因為有知道對方存在而代為轉交物品
或電視劇常見櫃檯秘書幫忙送貨轉交之類的
這個可能還要從職務上去分析
(豆頁痛)
所以之前草莓詢問海月親友,是否能提供近況的時候
親友未告知,反而是最能自保的安全方式(有夠哭
路過提問,這樣辦公室喜歡到處八卦的人,或有一種人會拿其他人物發生的事當聊天話題庫,或根本社交過程中就會隨著話題讓人物的資訊跑出來,這樣是不是只要參與這個社交過程中就有機率吃到流彈?
突然又想到那像現在偷偷說在啃瓜子的鄉民,如果事主想吉跟騷法是不是也有機會上法院現場吃瓜
目前看法律光是性與性別這個要件就很難符合了
我目前在現實跟網路上吃到的瓜都是針對當事人態度問題生出來的。
人際相處態度、工作態度、公關呈現出來的態度……等
再來是能踩線那八項行為就表示已經是遠超過普通私下八卦的誇張行為了。
要做到反覆或持續「對特定人」進行「指定行為」
✖「對特定人」「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
✖「對特定人」「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對特定人」「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有標註的是我思考一下可能會有人犯的,但這些大多都已經超出一般認知的界線才對。
目前我自己看下來,單純聽八卦、不要亂嘴人、不要亂造謠、不要跑去騷擾當事人(狂私訊、洗板亂板搞人、殺到人家生活圈干擾人家),其實很難被所謂的流彈打中才是。(不如說被擊中根本是因為行為人自己跑到靶場了。)
即便當事人因瓜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不是一定會用跟騷法處理,這個法律沒那麼萬能。
跟騷法只是大綱但不是萬用
在旁邊吃瓜討論就會被流彈打到
還有個界線,應該適用新聞那部份的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