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onayagami: 當然怪政府啊,法規都是政府跟立法院弄出來的
法官這個判決就是根據他們搞出來的法規走啊,然後對啊,不同意就是繼續上訴,弄到最後公投或是給政府機關和民代壓力去修正法規啊
這樣懂?
ironyaria2: 還有你說的提供證明,對啊,還是要啊,就是那些規定內的必要文件啊
以前到現在除非戶政機關一眼就能辨識那是假文件或是沒有的程度,人員本來就是只能檢查看到文件齊全而已。並沒有改變。
文件是否有哪裡不對,主要責任在遞交這些文件的人。而政府機關沒有其他你期望的驗證SOP等等的,就是怪政府沒錯啊
我要講的本來就只有北高這樣判,是因為法規現在就一直都長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