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聽了版權講座,這次聽的是幸律師的講解,覺得不錯!簡單筆記幾個觀念跟提問

版權=著作權,不過中國跟台灣的用法不同(歷史背景的關係)
>>台灣:"版權"是通俗用語,但法律跟正式合約上還是寫"著作權"為正式名稱
>>中國:"版權"是正式用語,甚至中國設立的相關機構叫國家版權局
latest #29
先附上 著作權法
直接送一本法規小冊,然後演講時是統整引用的部分,讓不擅看法條的人都能夠輕易檢索
節錄演講中覺得有趣的部份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1.須具原創性(獨立創作、有一定的創作高度)
2.須具有客觀的形式展現 (參考第10-1條)
3.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考第一章)
4.不受保護的項目(參考第9條)
在不受保護的項目裡有一個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這一條是台灣才特有的規定,像是高普考考題、國家證照考題等不受保護,為的是方便出試題及模擬

只限依法令舉行,如果是托福考試之類的,則不算在內
有點像是冷知識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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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著作>> 除了常見的著作外,還有一些特殊著作的範圍
1.衍生著作 (參考第6條)-->這個跟二創有點關係
2.編輯著作 (參考第7條)
3.表演著作 (參考第7-1條)
4.共同著作 (參考第8條)
因為現在網路上常會有像安價作法的創作型態,我問講師,像這種:作者讓閱讀者參與創作的作法,到底算共同創作? 還是屬於作家個人的創作?
講師回答,重點是"使用讀者所寫的內容有多少?"
假設1.
作家讓讀者票選,這個角色走向,大家票選這個角色應該賜死,所以作家採用這個點子,用自己的話語詳細寫作賜死的過程

↑上述OK,著作權還是在作家身上,因為概念性的東西,沒有完整的著作權保護
大家只是提供點子,實際上寫出精采的內容還是作家本人
假設2.
作家是直接用讀者寫的一段內容,譬如「XXX溫柔地走OOO,執起他的雙手深情款款地對他說出那段讓他永生難忘的告白...」,一字不漏地把所有的字句都照貼上去
↑這個可能會有爭議,尤其是越長的句子,還是建議作者用自己習慣的筆法重寫,概念類似問題比較小
然而會說 "有爭議" 是因為能不能列為共同創作,還是要走到仲裁的時候才能下定論,每個人狀況不一樣,大家要保護自己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著作權有兩個保護要件,第一個<<著作人格權>>,最常用到的項目
1.公開發表 (參考第15條)
2.姓名表示 (參考第16條)
3.禁止不當改變 (參考第17條)-->禁止醜化
光看標題就還滿清楚的,其中想提幾個的部分
1.就算是衍生創作,也具有表示姓名的權利
(所以無斷轉載不好啊~要標註來源,也要尊重創作者願不願意被轉載)

2.著作人格權不得繼承、不得讓與
就算作者死了也還是保有著作人格權,如果死後作品有被醜化的嫌疑,家屬還是有權利代為聲討修正
像是福爾摩斯的改編,好像有某個段落是不能改的,不然就會被家屬抗議有劣化的問題(有點忘了?)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著作權有兩個保護要件,第二個<<著作財產權>>,最重要的權利
1.重製權 (參考第22條)
2.改作權 (參考第28條)
3.散布權 (參考第28-1條)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看標題也很清楚,律師講一講,另外提醒大家,簽合約的時候要注意:(參考第37條)
「非專屬授權」→假設A非專屬給B,B要經過A的同意才能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授權」→假設A專屬給B,B就合約約定期限跟範圍內,B就擁有著作財產權喔~(權力超大),B可以自行決定要再轉授權給誰

PS.獨家授權跟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其實權力比較小喔~~但接下來就是合約擬定的問題,就不深入聊了
關於<<受雇人>>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假設1.出版社職員完成的員工職務著作 (參考第11條)
因為是受公司雇用,在職責內完成的工作,所以人格權是員工,財產權是公司
(如果有約定,依照約定之)
關於<<出資人>>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假設1.出版社出資請外部特約編輯完成的著作 (參考第12條)
如未特別約定,人格權跟財產權都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到當初約定的可利用之範圍或用途(基本上)
(有特別約定就,依照約定之)
現在有很多非商業委託,或商業委託之類的...廣義來說,都是委託
差別只在繪師/作家對於自己開條件的定義,可能講非商業委託這個用詞,對於想得到美圖或指定圖的一般讀者/粉絲來說,會比較親切吧?
感覺門檻沒那麼高?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最後,大家最想知道的是
我想使用某某圖/某某文章,可以嗎? 怎麼做才不侵權?

可合理使用的範圍,為學術、教育等特定目的且符合要件之利用人,雖未經著作人授權,仍可於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
1.列舉規定:可以參考第44~63條
2.概括規定:參考第65條
3.還要明示其出處 (參考第64條)
有個但書,不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還要尊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參考第66條)
<<一般約稿、投稿的著作權歸屬>> 用情境來表示:
假設出版社發出 投稿辦法,目的是吸引人投稿,然後作者來投稿
如果出版社採用了!產生刊載的契約關係

✔沒有簽契約→視同 單次刊載 為主
(如果日後出版社要集結成冊重新刊載,是不行的,要經過作者同意或洽談簽約)
✔有簽契約→依照契約內容而定
專有名詞筆記(因為有時會出現在法條或合約裡,還是寫一下,如果描述錯誤請依照專業人士為主)

律師說,上述的情境,作者投稿的動作是 "要約",出版社決定採用是 "承諾"
兩者合起來雙方才會成立契約關係
<<徵稿、徵件比賽的著作權歸屬>> 用情境來表示:
假設出版社發出徵稿競賽,有 比賽辦法 ,而作者同意參加競賽把稿件給出版社,從作者發出稿件起就算成立契約囉!有關係到民法 優等懸賞廣告 契約

因為 比賽辦法 會註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而這辦法視同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雙方都要遵守
運用一下名詞解釋,以上述情境來說
出版社的比賽辦法是 "要約"
作者投稿的動作是 "承諾"
所以等於是作者承諾同意出版社的內容,契約成立。然而著作權的歸屬就要留意比賽辦法的內容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合約不只是紙本的簽訂
用mail、line、電話、口頭約定等,達到雙方合意的約定內容,即可視為簽約的一種
(口頭約定產生糾紛時,常因難以舉證所以容易在要打官司的時候無法使用,但口頭約定也是一種約定阿~~)
因此,雖然比賽或是投稿,沒有簽訂合約的動作,但也一樣具有效力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如何認定抄襲? 被問爆的問題
要分兩個層面來看,首先是 接觸層面,假設A被控告抄襲B

✔直接接觸:A曾經得到或閱讀過B原作
✔間接接觸:A合理有機會接觸到B原作的可能性,ex.B原作很有名氣、或者廣告打很兇,或者A跟B都在同樣的創作題材圈內,這很有可能接觸到
再來是 實質相似
✔量的相似度:像是明顯有根據某段事實的作品,有特殊設定非一般通俗廣知的劇情內容
✔質的相似度:抄襲的量不大,但裡面的精華片段,有強烈特色的成分,也有可能是會造成侵害
時間關係律師沒辦法分享很多案例,但最重要的關鍵都是 舉證比對,從資料的取得可能,到產出成品相似之處
法律很難認定"概念性"的東西,所以大多都是以成品來做看雙方證據

因此,律師強烈建議如果在網路上發表作品,最好發表在有明顯可顯示時間日期的頁面,或是傳個line給朋友看,讓自己有朋友可以當證人
創作時間的前後也會成為關鍵
聽眾提問 如果說我是設計擺拍攝影畫面的創作者,且創作者也在攝影畫面中,所以拜託路人幫我按快門,那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是誰的?

先講法律上的認定,按下快門的人是著作權者
就算構圖啦~設計啦~發想啦~~~都是A,但最終是B按下快門,以常理來說就會認定B是著作權人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律師建議要避免這種尷尬的事情,最好是事先有跟B講好,有明確的分工討論過,或是簽合約之類的
不然如果B硬要堅持主張作品是他的,事後舉證也是很辛苦

筆記整理完了,突然覺得自己那天也記滿多的
旅人路過,徵稿那邊有點小瑕疵?畢竟比賽並沒有說一定會刊登或使用作者的稿,沒有契約的必要之點,因此徵稿比賽最多是邀約引誘,作者投稿動作是邀約,至於後續主辦要不要用你的稿才是承諾這樣
弄清楚誰是要約人這點很重要
軟Q羽毛-入村唱卡拉ok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zoe229001132: 感謝補充!
可能是筆記是我自己看得懂的內容,所以文字表達不清
如果是"投稿性質",非競賽,主辦方要不要用是「承諾」
如果是"競賽性質",參賽者同意比賽規定而交件是「承諾」 (不過如果比賽落選通常也不會達成約定了...)
同樣都是承諾,但因為性質不同所以連帶要約人,還有給出承諾的角色也會不同

附上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補充資料,這網站很棒可以多看! 而且老師還會談時事
投稿與徵文比賽之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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