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有關【同人 二次創作:有沒有著作權】的部分
覺得還是要推廣一下,智慧財產局於107-12-18發布的行政解釋函令
因為瀏覽人數真的少之又少
電子郵件1071218

【結論】
二創(屬於改作範圍者)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始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所以不是任何的二創都有著作權,要符合要件,是否符合所謂「原創性」及「創作性」這都屬於法律不確定概念,需要由法院判斷,不是你大聲就會贏。

(另補,108的解釋)
latest #9
ಠ_ಠ
2 years ago
第二段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二次創作」此一用語,如所述之二次創作,僅是些許更動,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則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果是修改他人之著作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不論係「重製」還是「改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改作後另為創作的成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始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berry5664
2 years ago
但是大聲可以加強粉絲信心幫忙護航
ಠ_ಠ
2 years ago
不過解釋函令是107年發布的,若有更新的資訊,也歡迎旅人補充
立即下載
ಠ_ಠ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關於第二段的歸納:
1.有關二次創作,法律上會以重製、改作判斷
2.不論係「重製」還是「改作」,須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3.二創屬於改作範圍內的[另外成果],若符合要件,能受有著作權保護,且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
ಠ_ಠ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司法院對於[原創性]一詞的解釋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是指著作人的精神創作成果,只要著作人獨立完成,而不是抄襲或剽竊而來,且依照社會一般人的觀念,該創作成果與現存的作品有區別,可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就具有原創性,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是指創作者本於思想或感情上的表現,而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因此,只要著作人獨立完成,不是抄襲或剽竊別人的創作,且依照一般人的觀念,該創作成果與現存的作品有區別,可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
ಠ_ಠ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108-12-19
電子郵件1081219
有關[同人創作同人小說會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以下為節錄)
ಠ_ಠ
2 years ago
(一)有關利用他人創造之角色另行創作之部分,通常而言,人物角色若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顯而較少,例如:海賊王的索隆、香吉士、神奇寶貝的皮卡丘等。因此,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角色」而另行創作同人小說,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
ಠ_ಠ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二)如該另行創作之同人小說本身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就該另行創作之部分,仍得構成一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惟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所詢創作、販售同人小說原則上仍需向原作小說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ಠ_ಠ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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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找到這些,希望若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或者想要找尋能否救濟
智慧財產局有很多Q&A及科普概念
可以上網頁去找找看

老話一句,單純公審不能解決問題,只會增加更多仇恨
真覺得權利被受侵害,尋求司法機關救濟,才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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