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i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啊!我終於看懂這段文了。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 公務員麟洋個人所擁有的肖像授權權利「"不包含"授權給經紀人"去再授權"給任何企業利用」
—> 當悠遊卡使用的麟洋照,是公務員麟洋"授權" 給吳宜倫的經紀公司"去再授權"給悠遊卡公司使用,這是"違法"的。

公務員麟洋,本人直接一次性授權悠遊卡公司使用麟洋照片製作悠遊卡,才是合法的。
Terri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
——> 就是,當悠遊卡使用的麟洋照片,是「公務員麟洋 “本人直接授權給” 悠遊卡公司」製作成悠遊卡來賣,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這是合法的。
Terri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
——> 就是,公務員麟洋任職的土銀,跟經紀人/經紀公司,跟邀約代言的廠商,三方一起,以策略聯盟方式,讓麟洋接商業代言,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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