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第一眼看到這個新聞,只覺得嫌犯超笨XDDDD
後來有人提到,才思考起這個問題
是前者
政府已經違反自己說的,將實連制用在疫情以外的事物了
接著人民要對政府施壓
否則就是要賭政府不會更進一步
有法院的票的話確實可以
問題是我先猜警察跟店家都少了這步而是直接讓看+直接拿起來看
覺得逾越了 即便是為了追捕犯人 實聯制也適用於疫調而不是犯罪 警察也不可隨意跟店家調取資料 不過實務上 警察常違法啦 沒事兒
bbq4180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saturn9140: 台灣基本上沒有毒蘋果 只有審酌人權保障跟公共利益視情況賦予證據能力
saturn9140: 什麼意思,我不太懂ODO...
otter193: 其實刑訴158-4仔細拆開來看跟毒果理論異曲同工之妙
只是最高院已經明說我們沒有用哦!
跟疫情有關阿
被偷的人跟偷東西的那個你確定都沒有病的
被偷的報警掌握人了
當然偷東西也要抓起來確保
99%依158-4審酌人權保障跟公共利益視情況賦予證據能力(依法審判),但偶爾還是會有那1%特異獨行的法官援引毒蘋果
otter193: 肯定是美派的
反正毒果跟158-4有部分重疊 判決書別太直白說用毒果應該沒事
不管是哪種形式,我個人覺得這已經超出實聯制的目的範圍而有違法取證之虞了
otter193: 喔喔喔,說違法取證我大概懂為啥不行了
本來還以為後者會多一點
沒有違法阿
任何人與人之間的連結都有可能傳染疾病
soup1256: 但那裏既沒有確診案例,也不是案例足跡,沒辦法就因此調閱實聯制吧
現在就要把所有人當有病啊
不然你戴口罩出門幹嘛
soup1256: 把所有人當成染疫對象,是保護自己的手段
但若你要因此上綱成,因為大家都有染疫,所以調閱沒問題的話
那就你說得對YA,超聰明,我都沒想到
如果是婦人跟店家拿實名制 婦人再提供給警察嫌犯資料就可以
私人取證原則是可以的
警察違法你敢嘴? 台灣不是警察治國嗎? 想幹麼就幹麼,看你走在路上隨時可以盤查你,不配合就壓制帶回警局
#反串要聲明
bbq4180: 雖然私人取證可以,但這樣就會變成店家的問題了吧?(提供顧客的個資給其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