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鄭暐霖今天下午趁著最後一天休假,實地前往觀新藻礁與大潭電廠觀察。大潭發電廠的防坡提距離那一小撮藻礁明顯還有一段距離,且初步巡視並沒有在藻礁附近看到什麼生物,連沙灘大部份面積都沒有類似蟹類生物潛藏的小孔。

遇到一個在地人阿伯,交談後發現彼此立場看法是接近的:在地人幾乎同意也認為,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應該要讓其正常運作。比起認同政府,他們更認為從方案理性來分析,目前經濟部提出的方案已是盡力保護現存藻礁又能兼顧地方經濟發展,而觀新藻礁保育區也有不錯的規劃。
#中國國民黨 #民眾黨 #時代力量 #複製1124公投亂象 #護家盟 #珍愛藻礁連署公投 #募資 #擁核 #永續社運 #藻礁綁核四 #藍白黃一家親

撤銷連署
今天也遇到不少旅客,也是因為關心藻礁連署而前往了解,算是這個議題發酵至今,少數令人稍感欣慰的情況。
如果只是希望台人能更重視藻礁保育議題,那就當前的現況來說目的已經達到,希望護礁團體能在謹慎思考,是要提案付諸公投;還是懸崖勒馬最終不交付提案,並鄭重聲明不會讓藻礁保育議題遭有心人士和國民黨利用。
#再說一次
#我不同意如今護礁團體的訴求也會投下反對票

想收回連署是你的權利,別讓權利睡著了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可以的。
首先先打去珍愛藻礁公投的工作小組
0975-118035、(03)283-0944

然後說你想撤銷連署,原因就按照誤簽署的說明就好
誤會公投意思就說誤會,因為人情壓力被迫簽署就說被迫簽署

接下來你要要求公投工作小組將你的連署書親自寄回或者讓他們以任何方式提供去此張連署張銷毀的證據。

記得聯絡的時候必須錄音

如果被冷處理的話就可以依照你的情況引援法條
立即下載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