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羽靜與她的墨水故事粉絲頁有說明撤簽的功效_但看起來工程更浩大了_通篇重點僅擷取極少內文簡單來說,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在對方知悉委任關係解除前,視為存續,也就是說你要能證明,對方知道你提出終止委任那個時間點後,你們的委任關係就不存在了,這就是為什麼要寄存證信函,因為存證信函的法律目的,就是完成法律上的告知義務。
這個委任關係中止,就是個資法上的收集個人資料目的消滅,你給他連署個資的目的是委任他幫你辦理公投連署,那你不想委任做這件事了,他目的就消滅了,就必須依據各資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讓你取回或銷毀,如果不依照辦理則是會觸犯同法第48條規定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罰鍰他們也不一定會理,等開罰也是很後面的事情了。
莫羽静與她的墨水故事 - 由於有許多人撤簽遇到刁難,雖然冰狼那邊也有提出撤簽的方法,我們也另外跟幾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