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性私密影像外流,多數受害者最在乎的不是加害者被罰多重,而是已經在對方手中的性私密資料,必須拿回來;已經上傳到公開平台的必須下架。但目前,台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無害的」完成被害者的期望。」重點不是罰多重而是下架私密照,「侵犯性隱私專法」如何保障受害者最在乎的事 - The News L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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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瑛秋説,從取得途徑來說,有的人可能是被駭客攻擊,盜取當事人存在電腦裡的私密影片或照片。有的是與網友視訊裸聊,裸聊過程未經同意被側拍。「有些是學生在整人,比如畢業旅行洗澡、互相拍,有時候是好玩po上去,有時候是看他不爽po上去。同事同儕都有這樣的狀況。」」
「她說,另外有些人是想在網路上認識伴侶,加害者可能就會要求:「我們都那麼熟了,你是不是要有誠意,要拿相片給我看」。此外,也有人以「拍內衣廣告,要確定model尺寸」作為藉口,要被害人提供胸部照片。」
「而青少年間最常見的,就是「漸進式」取得性私密內容。杜瑛秋說,通常加害者會透過遊戲認識被害者,聊熟了之後,加害者會要求轉到其他社群軟體例如LINE、WeChat或是FB聊天,加害者可能會透過「給點數」誘惑被害人提供生活照,或是軟言軟語哄騙,例如「你看起來很漂亮,可不可以給我幾張生活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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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瑛秋強調,「這過程會漸進式,先生活照;然後隱私照,隱私照可能先胸部啊、下體,部分(身體部位)的;之後有可能是『全部』身體的裸照;有些人會要求拍自慰的相片,有些還會下指導棋,告訴他要怎麼自慰比較好。」而加害人已經透過社群媒體掌握被害人親友的資料,被害人如果不配合,加害人就會恐嚇要把照片傳給被害人的親友,被害人只好照辦。」
「加害人威脅的目的,「有的可能是要更多相片。有些可能是『如果你想要回相片,要出來跟我發生性行為,或是口交』,這就是『性勒索』。另一種是要錢,只要給他錢,基本上就是越要越多。」」
「加害人威脅的目的,「有的可能是要更多相片。有些可能是『如果你想要回相片,要出來跟我發生性行為,或是口交』,這就是『性勒索』。另一種是要錢,只要給他錢,基本上就是越要越多。」」
受害者最在意的不是罰多重,而是照片、影片被下架
杜瑛秋說,不管侵犯性隱私的型態為何,多數受害者最在乎的,不是加害者是誰、加害者被罰了多少錢,而是已經在對方手中的性私密資料,必須拿回來;已經上傳到公開平台的性私密資料,必須被下架。
「但目前,台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無害的」完成被害者最大的期望:「取回」、「下架」。

目前台灣常用來解決性私密影像的法律中,只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和《刑法》235條的「散播猥褻物品罪」可以讓資訊「下架」或被「沒收」。但是,《兒少性剝削條例》僅限18歲以下,被害人如果已經成年,就無法可管。而根據婦援會的紀錄,有高達84%是的受害者是成年人。
「至於「散布猥褻物品罪」雖然能從加害者那邊「沒收」性私密資料,但這條法的出發點是認為被流出的照片或影片很猥褻、很色情、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但杜瑛秋強調:「對被害人而言,這不是猥褻物品,是你侵害我的性自主權或性隱私」。提案立法的立委蘇巧慧也提到,許多受害者對於給出性私密資料,已經有很深的內疚、自責感,「散布猥褻物品罪」反而可能會造成二次傷害。
「專法草案強調「下架」機制、保護被害人個資
今年5月,有立委提出防治性隱私侵害的專法草案,且不同立委提了3個不同的版本,這3個版本除了都對「竊錄」、「傳給第三人」和「公開散布」訂有罰則,更重要的是,3個版本都不約而同的都提到「下架」與「取回」的機制,
「3個版本都規定,網路平台或是電信業者,如果得知自家的軟體或平台上有侵犯性隱私的內容,必須在24小時內先「下架」。而且為了避免證據不見,3個版本都規定移除後必須保存至少3個月(蘇巧慧版本要求保存3個月;洪孟楷、賴品妤版本要求1年)。」
且平台業者如果不照做,將被處至少10萬的罰鍰(洪孟楷版本20萬~100萬;蘇巧慧、賴品妤版本都是10萬~60萬,但要是12小時內不下架,會以每小時罰10萬的方式連續處罰)

此外,蘇巧慧的版本更強調,如果有必要,業者應該停用散布者的帳號、禁止他人去點該帳號。賴品妤的版本則規定,就算性私密影像還沒被放到網路平台上,只是被加害者拿到手,警察也必須在24小時內協助「取回」影像。
「本身是社工師、承辦過許多相關案件的杜瑛秋強調,「限時」下架與取回的機制非常重要,「被散布都是搶時間,你太慢一點,就不知道散布到哪裡。」
「此外,3個草案版本也都提到另一個重點「隱匿個資」。杜瑛秋說,假如被害人資訊沒有被隱匿,「如果有媒體採訪,名字可能會被秀在上面,或是法院的公告、開庭判決,可能會(讓民眾)知道這個訊息。如果他的東西又還沒有下架,很多人就會去點閱。」

因此,3個草案都規定:

警察、法院等製作偵訊、開庭文書時,必須隱匿被害人個資。
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個資。
審判不得公開。」
「1. 為什麼不要再說「復仇式色情」了?
其實賴品妤質詢時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再多嘴一下。簡單說就是這是從誰的「視角」出發的問題,而視角決定我們怎麼看待問題。」
「1-1 「復仇」兩字暗示是先有「仇」,也就是一方(在這裡通常是女人)先做錯了事,所以另一方(通常是男人)才會生出報復之心。但這裡的「仇」通常不是仇,它們通常是什麼呢?可能是女方要分手,是女方以某種方式,違背了這個男人的期待,而父權社會的規範讓男人覺得自己因此有資格「懲罰」這個女人。」
但女人並沒有做錯事。這裡並沒有仇,這裡有的,是錯誤的資格感,跟父權社會賦予的不當懲罰權力。用「復仇式色情」這個詞,一方面暗示這件事情是女方的責任與錯誤,另一方面賦予散布私密照的人一種錯誤的「正當性」,彷彿這個懲罰是他的權益、是合理的。但這不是。
「1-2 「色情」也不是正確的描述。首先,色情再次是從散布影像,以及後續觀看的人的觀點出發的描述。對這些人來說,這是porn,但對照片被散布的人來說,這一切無關色,更無關情。
1-3 同時,「色情」一詞會讓人以為,散布私密照的用意在於性欲,但這也是錯誤的假設。如前所述,這裡的重點是懲罰,是權力,是散布照片的男人要證明自己有支配跟控制的力量,是父權社會給予這些男人一種錯誤的資格感受,認為女人必須服從跟取悅自己,不然就應該被懲罰。
(上傳者有點常識的話應該不會不知道上傳後會造成他人傷害,千萬別說是性慾)
2. 為什麼不能建議女人不要拍?
再一次的,我們又繞回了這個「善意提醒」的問題。而答案一如以往,私人之間的關懷可不可以?當然可以,但把「不要拍」當成解決方法,就是混淆了問題焦點,把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
「我其實也不會去跟別的女人說,你就拍,不要怕,世界上都是好人。我們也沒這麼天真。我現在的態度比較傾向於,我們應該真實地呈現、討論這個世界的「風險」,然後鼓勵年輕人在知悉風險的情況下,做出自己願意、喜歡、相信的決定。
今天你和我出門都有可能被車撞,這是一個中立的風險。但假如今天因為我的膚色或性別,而讓我出門時比較容易被車撞,或是車會特別鎖定我來撞,那這個「風險」就是結構不平等,以及這個不平等加諸在我身上、額外且不正義的負擔。
「這種說法就是在假設,女人其實本質上沒有辦法從性得到喜悅跟滿足,我們所有在性互動之中的探索與常識,我們各種性慾的實踐、各種情慾的展現,最終都是為了取悅跟滿足男人,而不是為了我們自己。難道一個女人就不可能是為了讓自己爽所以選擇拍照嗎?難道跟男人一起拍了裸照,就不愛自己了嗎?
「更進一步說,這種態度其實又回到了,讓女人把自己的性跟身體視為羞恥來源,所以我們「珍惜」與「愛」自己的方式,就是把自己保護得好好的,然後要謹慎選擇自己的性要「給」誰,最好一輩子就只跟一個人上床,最好我們的身體就是只能用來滿足丈夫跟生育。」
「問題根本不是我們不愛自己,問題正好是,當女人太愛自己時,某些在父權文化下被教導自己應該要有無上的資格的男人,就會覺得自己應該獲得的注意力跟關懷跟愛被剝奪了(因為女人把愛給我們自己了),進而就此懲罰這些太愛自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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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少人會檢討自己做出的報復行爲
Mika
3 years ago
有點好奇要怎麼下架?平台業者如果是外國廠商或是分散式的台灣有能力去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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