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 正在
5 years ago
latest #12
淺顯易懂!
通常員工都不會講這麼直白的理由,這種理由都是私底下亂傳的,有時候可能只是安慰被撤換的人而已,實際上到底是不是這樣,沒人知道。
Bart
5 years ago
話說他生氣後的罵人與詛咒沒違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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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nia
5 years ago
這員工該不會是鍾的粉絲,因為高層不用鍾,就自己腦部原因告訴鍾?
說高層歧視,比高層覺得鍾能力不足,理由好多了
伊軍領袖
5 years ago
XeniaShih: 你已經是我看到第三個這麼猜的了wwwww
以前公司法務就說過,email也可做為證據,只要內容有明確刊載雙方合作條件並雙方皆表示同意時,亦可視為合約。
巴~毛
5 years ago
dailyfocus: 是 但鍾的狀況不是
窗口和鍾說好不等於公司那邊也說好吧
Cake_nine
5 years ago
這篇好,幾個護航的網民拼命說有email就是合約了
紅 泉 @ 暫時無債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這種在簽約之前因為其中一方公司內部有自己的考量,而取消與交涉意願對象合作的主意的事情不少見吧。我家的公司從前曾經跟台積電談過合作,我爸媽跟張總裁親自面談,張總裁親口說可以把委託交給我家來做,但回頭他們公司內部商議認為有更好的方案於是打消了主意,打消了就打消了,難道還去攻略失敗的客戶家大吵大鬧嗎。
Qoo
5 years ago
srsr: 我們公司也有類似經驗,還大動作做了很多事,最後沒有正式合約就被擺了一道...大廠合作只是賺個名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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