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5ahronvwtMmu9n9FlieqYT.png https://images.plurk.com/kt54BTdmCxsxIYfcfNLDx.jpg
(( 我說的不是正確的法律知識,
正確迷因相關著作權知識,討論串內收,
請見"PM狗"與"日常"的討論內容......
[ 更新 ]
噗內法律資訊整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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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44
日本型地瓜球
3 years ago
直接明瞭
標上去到底要幹嘛...,我是覺得圖能看、意思能懂就好,怎麼做的倒無所謂啊 反正又不是抄圖去賣耶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xpe001962: 並不是說非商用就都能描,
標註原作的意義是怕別人不知道在玩什麼梗;
或怕有人因原作名聲不夠而不知道原作、誤以為自己就是原作。
但這邊講的狀況是原圖已經變成迷因流傳、且大家都ㄧ看就知道原梗是什麼的情況下,即使不再標註原作品是什麼也無所謂,
因為不標大家也知道是在玩什麼梗,根本不會有被誤以為描圖的人是原作的狀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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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到消失中-噠喵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不過這位反應的情況已經是你避免有人不知道 還是有標的情況下還提出來就是了 meowmi96: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rm6y7m6: 就不看字呀
BGs
3 years ago
繪圈小警察好可怕
PM狗
3 years ago
其實只「因著作是廣為人傳的著作而不標示出處」的觀念是不對的。
PM狗
3 years ago
即便所謂「合理使用」之帝王法條,在法理上依然算是著作權法第44-63條所謂「合理使用法源依據」的附條。
PM狗
3 years ago
大家都不標示,不代表就是合法,頂多只能算是著作權人給予大家的方便。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pokemongo: 感謝普科,
但在網路迷因上如果官方沒有想抓,其實就能繼續流傳,
也就是您說的著作者給予大家的方便🤔
PM狗
3 years ago
因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PM狗
3 years ago
meowmi96: 更正確的說法是,著作權人沒有想抓,我國檢察官(著作權法屬於刑法,檢察官可自行提起告訴而不經著作權人之提告),基於效率考量而未認真執法,才造成大家有這樣不正確的觀念。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pokemongo: 咦!? 所以這在台灣算是非告訴乃論的?
PM狗
3 years ago
是的,按我國著作權法第96條之規定「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PM狗
3 years ago
其中「罰金」一詞代表其為刑法,若哪天改為「法緩」才是非刑法。
PM狗
3 years ago
罰緩
PM狗
3 years ago
檢察官得自行向法院依刑法提起告訴。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剛剛看下來......
所以幾乎所有網路常見的迷因圖只要沒註明來源,在台灣都是犯法的,
只是沒遇到著作權人來抓所以都沒事,這個意思?
PM狗
3 years ago
只是碰到著作權人以及我國檢察官都沒有提告,所以才沒事
PM狗
3 years ago
以上沒有特別要冒犯,只是基於智財從業人員,我認為有必要傳遞正確的法律觀念。
日常
3 years ago
基本上,您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姓名標示權」、「重製權」與「改作權」
在我看來問題最大的是「重製權」,也就是您「直接描圖的行為」
先不說著作權法明訂的「合理使用」範圍,畢竟依我個人見解,極大可能您對於原著作權人侵害著作權的程度,是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的

我們只先談談一般社會通念是如何使用meme、玩梗,一般來說另畫一張圖但是保留meme的「梗」,比較沒有問題,畢竟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
但描圖重抄侵害「重製權」那是絕對NG了,簡而言之就是「抄襲」,您能接受別人抄襲嗎?
我想問題應該不難吧
PM狗
3 years ago
moonbee333: 大大,你怎麼默默的把我心中的OS寫出來了...
日常
3 years ago
pokemongo: 身為法律人心中的OS應該都差不多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pokemongo: 不會被冒犯,我覺得您的解說很ok,也很好理解
moonbee333: 感謝指點,
這是描圖沒錯,
網路常見的迷因也很多是描圖形式,例如噗首舉的阿庫雅臉跟JOJO是常見的被畫描圖成其他角色做梗圖的例子,也都是重製。
剛剛這串前面另一位也有討論到所以這些一直以來都沒事,
只是因為著作權人跟檢察官沒抓,但實際上是犯法的這件事。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噢不......剛剛被兩位指點後,我還是把噗首那串原文砍掉好了,
覺得會傳遞錯誤資訊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但這串噗浪討論串我會留著當記錄
Xinevsky
3 years ago
moonbee333: pokemongo: 諧擬或戲仿我記得在法律上不是有討論空間嗎?
PM狗
3 years ago
FenixShou: 有討論空間,所以我一開始沒有馬上去討論重製的問題,但即便是戲謔仿作依然屬於合理使用,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第64條之問題。
日常
3 years ago
FenixShou: 有,但我國實務不多見
Xinevsky
3 years ago
pokemongo: moonbee333: 北美智權報 第263期: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不太確定這篇是否完全正確,但是他下面有歸納一些條件:
1. 模仿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
2. 模仿的商標是否能夠使消費者與原作商標產生聯想
3. 仿作者是否傳達二者對比矛盾之訊息(仿作者是否清楚傳遞予消費者其與原作有顯著不同,故非原作、僅屬仿作之訊息)
4. 主要客群於消費時是否有足夠之敏銳度可分辨仿作與原作並非相同來源(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5. 有無減損原商標識別性及信譽之虞
6. 是否呈現展現言論、藝術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
Xinevsky
3 years ago
當然他這篇是強調商標的部分,不確定能不能運用在內容產業,可能還有討論空間?
超級球◓
3 years ago
pokemongo: 你好,針對非告訴乃論這點想提問一下,參考智財局函釋,目前著作權法的篇章原則上以告訴乃論為主(著作權法第100條),重製成光碟(第91條)或散佈、持有光碟(第91-1條)等才屬於非告訴乃論不是嗎?
日常
3 years ago
FenixShou: 主要是美國實務承認沒錯,但我國實務不多見,所以如果你想問的是能否主張戲謔仿作的抗辯,或許可以,但法院接不接受是另外一回事
忙到消失中-噠喵
3 years ago
這串值得留>:v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rm6y7m6: 恩恩,我也在看大家的討論
PM狗
3 years ago
wensly1234: 您這邊的應為正確,我更正除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外,其他罪皆為告訴乃論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剛剛整理了一下兩位說的......
描圖迷因在台灣即使有註明原作,也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為侵害「重製權」,
雖然有討論空間,但在台灣不多見,所以基本上官方突然想抓描圖迷因的話就是直接GG。
現在網路上這麼多描圖迷因沒有事,是因為著作權人以及檢察官沒抓,
描圖迷因能繼續流傳並非合法,僅是著作權人給大家的方便。
我不知道我的見解有沒有誤?> <
超級球◓
3 years ago @Edit 3 years ago
如上述討論,重製部分的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因此單就描圖行為,著作權人不追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主動提起告訴。僅為不追究,代表此行為在法律上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並不代表網路上的改作皆屬於合理使用,這一點要多注意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wensly1234: 好的,了解
感謝普科
這感覺就跟二創一樣遊走在灰色地帶
藍天天
3 years ago
二創就是原作沒特別抓的話就沒事
嗯...那照著原圖格局去畫
而不是純描改的會有這方面的問題嗎?
像是某些作品會有的惡搞和致敬
似乎也有個蠻模糊的界限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Lisa88052468: 剛剛上面的討論⋯⋯
好像是說迷因保留原梗、但重畫而非直接描的話,就沒有問題,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
直接描是「重製罪」,但官方跟檢察官不主動抓的話都不會有事,即使這是犯法的。
照著原圖格局的話,我不確定算不算思想
迪鹿DeluCat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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