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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在民國八十五年前如果想要改名,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
同一機關或同一學校肄業;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同在一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
與通緝犯相同等五種情況。
除上述情況可申請改名外,另外就是可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理由申請,這也是以前常被許多人援用的改名原因。
可是在八十五年三月大法官三九九號釋憲文出爐後,確定姓名權屬人格權一部分,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至此,人民命名權利才重回人民本身,以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只有次數規定,取消了繁複的實質限制,人民有了更大的命名空間。】
改名居然也要釋憲orz
latest #11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故事 | 大法官,給個說法!
阿彌:沒有錢就是快有錢了
5 years ago
想到之前日本也是釋憲說女性結婚一定要改姓咧....
海馬迴故障中
5 years ago
照這種規則我可以去改名耶XD
我的名字不常見,但是高中有差一屆的學妹同名同姓,我重考一年,大學也是一樣的科系,申請的時候就看到榜單上有兩個一樣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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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shimonu
: 現在沒什麼限制了,當年是有人幫兒子改名不成,一路自己學法律、自己寫訴狀一路告到底,最後申請釋憲。
非常厲害w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個條文可說是「基本權利的百寶袋」,它的立法目的與其說是制憲者為保障基本權利的周延完整考量而立,毋寧是制憲者體察「基本權利」有因隨社會變遷成長可能性的一種謙抑表現。】
海馬迴故障中
5 years ago
f787f
: 太厲害了XDDD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制憲者在民國三十六年大陸時期的時空背景,已窮其可能臚列--以當時的標準——應予明文入憲的基本權利清單(參照憲法第七∼二十一條規定)
但制憲者也體認到「法與時轉」、「法有時窮」的真髓,所以於第二十二條「概括的」宣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並不是只有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列舉的而已。
因有憲法第二十二條的遠見,所以諸如今日社會所共見共識的隱私權、環境權、勞動三權等現代基本人權,都可以透過憲法第二十二條解釋獲得憲法保障的法源,益彰憲法可與社會變遷同步,這部已施行七、八十年的憲法並未因時代的進步而顯得老舊、落伍,實屬難能可貴。】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簡單來說~~就是空白條款XDDD
什麼是基本權由當時的大法官們說的算,因此憲法雖然老舊、但可以靠釋憲不斷擴充保障的權利範圍XDD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釋憲"是憲政制度的核心,依此制度甚至能否決修憲結果XDD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5 years ago
故事 | 大法官,給個說法!
【耶和華見證人教派信仰者不能當兵,導致判刑入獄,又因為入獄時間未連續長達七年,所以不符合免役資格,出獄後再收到役單仍要服役,又因為不能當兵再入獄~持續到45歲免疫】
恩真慘,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沒錯~~不過這個教派就是邪教,拒絕輸血那種,不是"信仰耶穌"問題而是你們群人是信仰邪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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