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在法務部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不要以為跟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差不多,以下簡單分別介紹
以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來說:
第5條在說有哪些一般的犯罪嫌疑要檢察機關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後才可以開始監察
第6條是某些緊急案件可以先行通訊監察後,在24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第7條則是對於外國勢力,國家情報機關可以自己核發監察書,但對於有國內戶籍者,還是要法院同意;如情況緊急時,也要48小時內補法院同意
比較新的第11條之1,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除緊急外,可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緊急狀況先行調取者,也要聲請法院補發
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只要檢察官自己同意不用像法院聲請
而這個調取票,也只是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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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介紹「科技偵查法」草案:
第3條,檢察官認為有需要時,可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秘密實施監看
第5條,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使用追蹤位置功能之科技或設備;實施2個月後想延遲,才須向法院聲請
第
跟現行的通訊監察法相比,很多只有檢察官自己同意就好,不用法院同意,這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可參考憲法第8條的敘述
而且對於侵害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另外在科技監察法第21條,也明確規定對於已扣押的設備,可實施
一、使用、操作、檢查、必要之變更
二、破解帳號密碼或保護設施
三、擷取、複製一部或全部之電磁紀錄
…
七、其他
而且以上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都不用法院同意
不要以為這只是草案而已,想過的話是可以強行通過的
而且不要以為現在執政黨沒問題,如果換一個政黨上台難保不會用來做惡
太艱澀了 笨蛋看不懂....
是沒有搜索票也可以搜索的意思嗎
yam5080:早就被瘋傳不知道到哪去了,而且應該也會開很多串討論串。這件事我還是今天才知道⋯⋯
也不是說這個法就完全不對,畢竟現代的問題要用現代的手段,但現行草案的瑕疵太大了
與其送立法院再慢慢討論修改(最後還不一定會改),為何不一開始就寫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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