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喜不喜歡博恩 或是那首歌想表達什麼 單純看事的話 我覺得就是侵權沒錯
我也覺得是侵權
本身對博恩沒意見,然後兩首歌都有完整聽完過
cobra4937: 我個人覺得 致敬是帶著崇拜的心 但那個明顯是在反諷
好奇問
Parody的呈現方式本來就是這樣不是嗎?所以我覺得他改成TAIWAN用來反諷不會成立侵權
不過後面上架音樂串流平台的行為感覺就有問題了
但我不知道這兩個行為能不能拆開來看啦
(非智財專業的發言
戲謔仿作有沒有侵權要專業判定的 不是隨便誰主觀以為有沒有就有沒有
台灣還沒有過經驗 我也很好奇 不過觀感另當別論
我有沒有侵權我是覺得交給法律和法律人來判斷
但是上架營利我個人覺得就不太OK了
對事不對人的話,認為開營利觀感很差;對人不對事的話,覺得他的團隊和護航腦粉都很噁心
不是啊、很多惡搞其他電影的作品也有在賣啊
seal2802: 有賣不代表就合法啊,搞不好是剛好人家沒告而已(像雞餓遊戲)
他們開營利後配合吳作曲家的聲明捐款 屬於放棄收益 再者著作人格權方面有帶上作曲者名字 做了相當的避嫌
台灣沒有規定但律師覺得沒問題
看他們要不要開先河告ㄚ
mousse7225: 那要看規避是法律規定可以避免的,還是他們自行決定的?
所以基本上在沒有提告的情況下 可以很明確譴責的還是觀感與傷害到創作人的輿論
seal2802: 那不就代表可能有違法疑慮的嗎?
以目前的處理手法來說大概是沒問題沒錯 他們團隊是真的滿......精的
mousse7225: 看劉有沒有要告吧?不過是否有告都對他們有好處:
告劉這類爭議藝人可以好好炒作一番
不告就沒事
knight5305: 他們的手法很行 不過如果你真的一定要堅持 那就得提告 但現階段看來沒人會想提告 因為勝算確實不高
現在這種台灣價值亂象下看來也沒什麼檢察官會想提公訴吧 然後主要是吳作曲家 劉沒啥
mousse7225:
(好奇問問
撇除告不告得贏,大大是覺得這首歌超級不ok根本不應該存在,只是他們規避違反的手段高超而不會被告或告不成,這樣嗎?
mousse7225: 我沒有堅持啊XD 我是說既然律師表示有爭議 不就代表不能完全說沒問題嗎?
既然法律沒有規劃就代表這塊算灰色地帶吧?所以我覺得能否沒事還是看法律裁判or當事人是否有提告
whisky6216: 我是純粹對聲明不爽 要不要分收益那段更是......創作者真難(這大概又可以開啟「舔共」錢分成or not的詭論) 不過不說台灣的意識形態問題 戲仿這種爭議是可料想的
但我是心情比較特別 這還牽涉到我一直認為一票台灣人早被台味政治正確弄得亂七八糟 現在反噬而已 博恩只是開啟非政治勢力的一方罷了
一開始影片戲仿可以理解,但有盈利甚至上到KKBOX就不OK
然後覺得整個聲明都讓人很不舒服。
營利也覺得母湯,我只跟到YT影片而已
看了音樂創作者的言論真的覺得好衰......
是說 他們說對抗政治立場這點 很多人聽起來可能不是很明白
但戲謔仿作......不對 應該說
智商法院不從著作權角度涉入政治意見表達的領域
與一般人直觀想法有出入的是
該案不是純粹著作權仿作
而是仿作過程即是一種政治立場的表達
mousse7225: 問題是在上架到kkbox盈利吧?要不然原先我也不覺得有問題啊
mousse7225: 不該從著作權角度涉入政治立場表達?
這樣講有點怪吧,難道只要跟政治立場相關的著作跟仿作,就可以完全無視製作權去再製跟營利嗎?
walrus1830: 你們關注的點都不是法律範疇 我到底該從何講...
要有個概念 曾博恩只要放棄賺錢甚至還給錢就很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那麼這件事達成有可能是......先不以該案目前的狀況說
很多時候是雙方分成
或者提告後 曾博恩賠給對方錢
但他自己也沒壞處 賺到了名聲與流量還有附加利益
那麼對方因為他仿作的出現 提告後也可以獲得賠償(當然可以去判斷 沒有仿作的話 原作的得利情況如何 我直接說可能有人不滿)
但現在原作者的聲明和薩泰爾的聲明不是上述
原作沒有提分享收益 然後要他們\停止侵權 且把營利捐出來
薩泰爾也說不分享收益 但說他們是合理使用 會捐款處理營利
去想具體受損的是什麼 錢流怎麼跑
「合理使用」使哪方受益減少嗎
至於說到著作權法,並沒抄襲的定義,如果要說的話大概是侵犯原作的「重製」、「改作」權。
然後很多人說為什麼他們不去取得原作授權,大概是認為請不到。
knight5305: 你要看他們後來怎麼處理 當他們捐款......我更更前面就說了 為何還要說一遍......當然如果你是要說他們營利「對不對」 那就是另一回事
mousse7225: 請問這個概念在台灣適用嗎?這個合理使用是台灣法律規定的還是博恩自己決定的?
他盈利跟他捐錢是兩回事,不是他今天錢捐出去就能免責的
好奇如果一開始就說會捐出去然後開營利
依然會有問題嗎
longan6674: 如果一開始就說會捐的話,公益性質就更強了,更容易證成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
knight5305: 有個說法是經濟部智財局曾經函釋戲謔仿作符合合理使用範疇。不過最終還是由法院個案認定。這種類型目前在台灣沒有判決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