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法律
因為這陣子出現的法盲太多,來簡單說一下婚姻相關的法律概論。
婚姻這個項目原本就屬於民法,在法律的概念上,婚姻是一種契約,並且會衍生出物品所有權更動(例:離婚、繼承),而物品所有權更動本身也屬於民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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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新法,在外遇告訴案上的差異上是這樣:
以前:告刑法+民法
現在:告民法
刑法→坐牢(但99%都是罰錢了事),國家處罰你的概念。繳錢給國家。必須要抓到性器接合的瞬間(口交和百合不算性器接合,除非你爸變成了兔子,嘴巴變成了法定性器官)
民法→罰錢,繳錢給對方。只要有上賓館的收據等間接證據就可以
LALA
3 years ago
兔子嘴是性器官啊
性器接合這個要件真的有點不合時宜,因為當時並沒有設想到後人這麼會玩,肛交口交還有磨豆豆都算是外遇常見款。可能是因為當初法條是異性戀訂的,所以成為了盲點。也有可能是法條的設置是以生小孩的可能性做為考量的,只有男女性器接合才會生小孩,所以其他的接合就算了啦(?)
法律是不管兩人間愛或不愛之間的距離♪的,「侵害配偶權」在維護的並不是正宮的地位,而是正宮孩子的繼承權。(本來主有我生的孩子可以分錢,現在連外面的孩子都能分錢,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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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些人會說,外遇者除了罰錢應該也讓他坐牢,這樣才是大快人心。可是根據法律的觀點,外遇就是一方違背了婚姻這個共同的契約,既然是違約,契約問題就應該用民法來處理。
刑法的問題在於,第一,其實大部分的人都是繳錢了事,坐牢的情形相當少。第二,當事人常常撤告,不告配偶只告外人,這就造成了兩人都有錯但只處罰一個人的不公問題,類似罰娼不罰嫖的現象。第三,必須抓到性器接合的瞬間,所以警察常常要幫忙抓姦,可是口交或完事後裸體抱抱其實都不算,對警方和當事人而言都很困擾。
而且最後錢不是進當事人的口袋而是被國家賺走,根本是在當超爽的莊。既然對方得罪你,錢就應該進你的口袋才對吧?
再強調一次,「侵害配偶權」=「本來這時間應該是我跟他做愛生子好分走他財產的,但是你把我分錢的時間佔走了」
當然如果退讓一百萬步,先不討論違反契約為何要用刑法處罰的問題,我是很樂見法律考量進不同性向,把性器接合要件改掉,讓同性戀也進入互相傷害的射程範圍,不過我大同性戀的優勢就是不會懷孕,如果以懷孕做為標準的話那同性戀就可以繼續保有無敵星星了。這點滿有趣的。
講到契約,再來理解一個重要概念,就是與憲法牴觸者一律無效
當年在立這些法的時候比較保守,大概是認為結婚=獨佔配偶的性器官是OK的,婚內強暴也是OK的。然而現在因為時代演進與身體自主權的覺醒,婚內強暴是NG的,而獨佔性器官這點也在現在受到了挑戰。(其實婚內強暴也算是獨佔性器官的一種,「你的性器官是我的所有物,所以我想用就用有什麼不可以?」的思維)
接下來提到很多人在跳針的變形契約。
記住一個大原則:「性愛契約是違憲的」。所以不要再幻想什麼奇怪的東西了。
第二個常被腦補的就是什麼婚前要簽各玩各的契約,這也是不可能有人搬石頭去砸自己的腳的。通常的外遇告訴建立在「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做了我不允許的事情」,如果原配知道對方搞外遇,並且原諒了,就會失去告$訴的權利(因為你明明就知情而且選擇放棄告$訴權益了)。
誰會想要放棄一個獅子大開口的機會?而且你們不想要定下來的話到底幹嘛要結婚啊,可以離掉啊。
退百萬步來看,如果你們是兩個同性戀假裝異性戀結婚給長輩交代的話,這種婚後各玩各的契約感覺也是可以簽啦…
而相當驚人的,有很多男人仍然不理解為什麼女人碰到丈夫外遇或沒有愛時會選擇隱忍、強留名存實亡的婚姻,在這邊容我以男權媽媽一點的政治不正確說法來解釋:
因為結婚過後,你就不再是一個人,而是一台ATM,你的作用不是談情說愛,就是吐錢。你知道的,女人救世_,通常在婚後就會離開職場了。當然和我們想要客家蹭一個免費家事托兒女傭也有關。
女人如果離婚了,就沒有ATM給她生活費,以及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幾百萬的數字可不能意氣用事。如果忍一忍就有台ATM買帳,當然是摸著懶趴…不對,摸著鮑魚忍一下。
女人如果離婚了,她就是一個普通的中年婦女,沒有工作資歷,體重跟年齡直線攀升,沒有美色去應徵櫃台小姐等門面工作,慢性病可能導致無法久站,就無法去支援收銀,所以很難找到工作養活自己和孩子,而快要停經的身體也不方便再生個孩子來瓜分其他男人的錢。真的不好謀生。
當然我知道這樣說很難聽,什麼將心比心你也有媽媽,但老實說,你會想雇用一個久站了腿會浮腫、足底筋膜炎不擅長走遠、受個傷比別人更有可能截肢的中年婦女嗎?不會嘛。而那就是我媽啊。
所以雖然我爸是個盪生哥,我媽也不能怎麼辦啊。她可是有兩個孩子要養欸。而且我爸的盪生程度是自己吃飯時完全不會問小孩有沒有東西吃的,誰的監護權給他大概就真的只能和呱吉一起吃大便。怕。
所以搶小孩監護權有時候也不是女人的意氣之爭,而是盪生哥台男實在太多了。在我大台男的幻想裡,女人生完小孩就該去下田,小孩吸空氣就會長大,不行就插在田裡吸收水和土壤養分,就是這麼簡單!不可能會失敗的!
為了讓場面不要這麼嚴肅,來分享一下我家的盪生哥故事。
身為家庭/輩分裡第一個出生的孩子,我爸在我出生的時候頗是高興的在診所看著我,但他當時絲毫沒有拿錢出來辦出院的意思。
是在哈囉???
大家不用擔心,付不起生產費用的話你可以賣小孩啊^^
最後是因為我媽堅持娘家買帳的話小孩就從母姓,才讓盪生家族乖乖出了生產和嬰兒用品的費用。
這家診所在幾十年後有被查出買賣嬰兒的業務,還有上新聞。算是額外的鬼故事啦。
你爸真的是有夠天
而且那已經不是那我媽為什麼不自己出錢台女就是死不出錢啦的問題了,因為生產過程中我已經缺氧快GG了,所以緊急剖腹產,是緊急到不是橫切,是縱切的程度,傷痕有一個嬰兒身高長,直到現在還是切口和縫合針數數得出來的清晰度,非常醜。所以不能走出去領錢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各位台男請想像一下肚子被開山刀砍一刀15cm長、深及真皮層的傷口是多麼恐怖的事情。愛惜一下老婆,真的。她可是在肚子裡養異形十個月之後被破體而出的倒楣鬼欸。為了慶祝她死裡逃生住個月中壓壓驚不過份啦。
而且就跟一般手術也需要復原期一樣,怎麼會期待婦女生完小孩明天就去加班到天亮
回到契約的問題,婚前或婚後簽訂契約保障雙方權益都是可以的,但能夠約定的項目是有限的,因為不能夠牴觸憲法
【婚姻】婚前協議書要寫些什麼? @ 律師真心話 :: 痞客邦 ::《婚前協議書》 如何寫婚前協議書? @ 婚前協議書範本 :: 痞客邦 ::
婚後改姓(O) 子女姓氏(O)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X) 一星期上床幾次(X)
家事分工(△)
畢竟不知道婚後哪方會家暴,所以按照事前約定而把孩子給家暴方的話就很危險了,所以不能這樣約定。上床這個算是性愛合約,所以不行。家事分工的問題是即使對方違規好像也無法可管?但是對方一定不會知道這是個BUG,所以不要告訴他,噓!讓他一直以為犯規就會被抓去關好了(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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