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是依照「原因自由行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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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已經
4 years ago
問倒我了 (p-doh)
原因自由行為意思是在有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故意或過失(刑19-3)」透過某種方式(例如飲酒)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來規避後來發生的犯罪行為的責任。雖然行為當下卻是不自由的,但原因是自由的,這個概念提出這兩者有連續性而可以將責任能力推移,是為了避免陷入一種對於已經是瑕疵責任能力的人,刑19這樣的概念可能更容易鼓勵他們進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也就是說,與其半醉半醒,乾脆喝個爛醉。
這個概念有好幾種說法支撐,在法律哲學上仍然有很多討論,而台灣則寫在刑法19-3如此描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裡不但說了故意不適用,甚至也說過失也不適用;換言之,除了還在完全責任能力就具有犯罪意思的人,那些不具故意但可以預見法益受侵害的人也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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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首先要釐清,不服用精神科藥物與飲酒肯定不能歸類在同一類行為上。飲酒是積極行為,而不服藥是消極行為;積極行為必然出自於意志,消極行則不然。
換言之,身心疾病病患不服用藥物是否可以稱之為「自陷於」精神障礙?難道對患者而言,按時服藥對於具完全責任能力就足夠充分了嗎?如果藥物吃下去就能如健康的人一般,那又有什麼理由故意或過失讓自己不能被治癒?事實就是整個治療過程就是艱難又波折的啊,即便好好吃藥也不見得能應付外在於自身的環境變化,我見過好多人停藥或過量服用而急速惡化的,反而是因為即使吃了藥疾病卻沒有被好好控制呢。
不論這個判決怎麼判,也只能嘆氣。悲劇就是悲劇,法律的責任不是讓它變成喜劇,而是以社會一部份的力量去避免下一場悲劇。對,法律只是一部份,沒有社會各個角落所有領域的人們一起努力,是不會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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