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sin Yu ⚠ 什麼是「復議」?
復議,是立法委員的權利,載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至45條。不要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賦予行政院「覆議」的權利搞混囉!
簡單說,就是當法案二讀或三讀後,如果有委員(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對於決議有不同理由,可以在決議後至下一次院會結束前,提出「復議」的臨時動議。
這有點為目前立法進程踩煞車的意味,可能是中間環節有不妥之處,也可能是最終版本和預期不同。
提起復議之後,整個法案的二讀或三讀過程就必須再來一次,你今天看二讀逐條表決花了多少時間,就要再走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項法案,在決議後只能提起「一次」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