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rshihchuan: 看到「戰爭法是個充滿荒謬的名詞」最近吸施密特吸到快瘋掉的我也忍不住來班門弄斧,雖然樓上威虎哥表達出重點了,我還是補充一下拙見:
1.卡爾.施密特,以及對國內政治問題與他不同立場的賽巴斯提安.哈夫納(前者贊成宣告危害國家的政黨非法,後者反對且曾為此參加遊行)均表示:戰爭法是用來規範戰爭必要的藩籬,儘管實踐上各國仍不免有所違反,它依舊有存在必要;直接宣告戰爭為非法在他們眼裡才是荒謬的。
2.施密特將國家壟斷並可決定對外戰爭的政治(Politik)與國家內部的治安(Polizei)嚴格區分開來,並表示前者高於後者,以前者甚至甚於前者的手段處理後者,無異於內戰,甚至類似美國對印第安人進行過的滅絕清洗行為。